「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到期了,员工照常来上班,公司也没说啥,过了一个月,老板突然一拍脑袋:“别干了,你走吧。”——这操作,以前不少企业觉得天经地义,反正合同都到期了,我随时喊停,最多给个N(经济补偿金)打发走人。现在,这老套路还可以继续用吗?
「案例分析」
一、基本事实
高某于2021年3月入职北京某公司,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到2024年3月31日到期。期满后,高某继续在原岗位干活,公司也没提异议,双方就续签事宜来回沟通,但始终没谈拢。
2024年4月29日,公司突然向高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理由是“你不同意续签”。高某不干了——他说公司提出的新合同把“技术岗”改成“实施类岗位”,基本工资从25000元直降到5000元,剩下的靠项目津贴凑,这分明是变相降薪,我拒绝的是不合理条件,不是拒绝续签。公司这么强行终止,应该是违法解除,得付赔偿金17万多元。
二、一审判决逻辑:旧规则下的“公司优势”
一审法院搬出了《司法解释(一)》第34条——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一方提出终止的,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这个老规则,公司只要在合同到期后的任意时间点提出终止,法院都认,最多付个经济补偿金(N)。一审据此判公司只需付8万多元补偿金,驳回了高某对赔偿金的诉求。这个结果,放在过去确实没啥争议。
三、二审改判核心:新规则下的“微妙时间差”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但理由发生了质的变化。关键不在于“能不能终止”,而在于“什么时候终止”。
二审法院查明,合同到期日是3月31日,公司发终止通知是4月29日——掐指一算,距离到期日正好是第29天,还没满一个月。
而2025年9月施行的《司法解释(二)》第11条正好卡在这个节点上: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续订劳动合同;一旦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就丧失了任意终止权,再强行解除就是违法解除,要赔2N。
本案中,公司恰好踩在了“一个月宽限期”的最后两天内。法院认为,在一个月内,公司仍可援引旧规则行使终止权,只需付N;但若拖到第31天,劳动者就获得了续订请求权,公司再终止就构成违法解除,后果截然不同。二审维持了一审结果,但裁判逻辑已经切换到新规则的框架下——公司赢,赢在“手快”。
司法解释条文 原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裁判要旨深度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启示就一句话:“一个月”不再是建议,而是宽限期。司法解释二并没有彻底废除旧条款,而是给它加了一个“倒计时”——合同期满后的前30天,是法律留给用人单位的“冷静期”或“终止窗口期”;超过30天,劳动者就拿到了“续订请求权”这把尚方宝剑,公司再想抽身,代价就从N变成了2N。(这一点可以参考《》)
故而,实践中有两方面一定要警惕:
时间计算要精确到天,晚一天可能赔双倍;
续签条件如果“降格”(比如降薪、调岗),劳动者有权拒绝,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说“是员工不续签”而免除补偿义务。说得通俗点,公司续签不能走形式,表面功夫,即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并非由于公司造成的。
本案中公司虽然赢了,但赢得很险——如果它晚两天发通知,结局大概率翻盘。
说到底,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管理,已经从“随时喊停”的粗放模式,变成了一场与时间赛跑的精细化博弈。对老板而言,别再把“到期不续”当临时起意的决定;对打工人而言,只要公司超过一个月没动静,你就从“临时状态”变成了“有权续签”的主动方——这30天,谁先觉醒,谁就掌握主动权。
参考案例:(2025)京01民终13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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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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