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两委集体研究过”只能说明事项经过集体讨论,不能直接推出参会成员“同责同罚”,也不能反过来认定每个人必然承担不同责任,具体责任仍要结合组织权限、成员身份、职责分工、主观过错、参与程度和实际作用逐一认定。
先分清是谁作出的决定
“村两委”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合称,并不是一个单一法定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党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依法自治,两套班子可以交叉任职,但组织性质和职责并未因此合并。
所以,研究某项决定的责任时,要先看它究竟属于村党组织事项、村民自治事项,还是需要履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程序的事项,一次联席研究形成的意见,也不能不经核实就认定为某个组织已经依法作出的最终决定。
集体研究不等于平均分责
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则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责任分别处分。
同一事项中的责任人员还要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作出关键决定、直接主管、参与决策但责任较次的人员,责任层次可能不同,与此同时,“集体研究”也不能成为不追究个人责任的理由,需要查清谁提出方案、谁负有主管职责、谁参与表决、谁组织实施,以及相关行为对结果所起的作用。
个案定责要回到事实和对应规则
会议记录、表决情况、职责分工、是否提出反对意见、会后是否组织实施,都是划分个人责任时需要核实的事实,提出异议不当然免责,普通参会也不当然担责;关键仍是其法定或实际职责、主观状态、具体行为及所起作用。
上述直接规则主要适用于党纪处分和问责,若事项涉及村民委员会自治、民事赔偿、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还要分别依据相应法律关系和程序处理,不能把党纪责任划分直接套用到所有争议中, “同会研究”与“同责同罚”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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