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已于202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及质量问题的移送】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理解与适用】
1、法院在审理建工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当将线索移送住建部门;
2、本条解释要求法院移送线索的案件类型仅限定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并无移送线索的强制要求;
3、为了统一移送流程,提高移送效率,确保本条解释能更好落地,建议法院设立专员负责相关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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