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我们谈一个关于遗弃罪中情节恶劣认定的案子。
2014年2月,34岁的高某在上海某医院未婚生育女儿赵某。因赵某患病,当日被转至儿童医院救治。2014年3月,赵某病愈,医院通过高某留下的手机号和住址联系她,均无法联系上。
赵某就这样长期滞留在医院,高某从未支付任何医疗和抚养费用。
2015年2月,公安机关找到高某,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但她仍然拒绝接回并抚养女儿。
2016年5月,赵某被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接收。同年8月至12月,看护中心及警方多次找到高某,劝说她承担抚养义务。高某虽有稳定工作,但仍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且经警方多次询问,她始终不肯说出赵某父亲的身份。
2017年3月,公安机关立案后电话传唤高某,她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
法院认定高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高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并不复杂,我们先来回顾一下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主体是对被害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高某作为赵某的亲生母亲,对赵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遗弃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拒绝抚养的行为。这种拒绝可以是积极的,比如将被害人抛弃,也可以是消极的,比如长期不提供生活来源、不照顾。本案中,高某从女儿出生到被刑事立案,长达三年时间始终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没有尽到任何作为母亲的责任。
遗弃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是遗弃罪和一般遗弃违法行为的界限。
那么情节恶劣如何认定呢?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情节恶劣包括以下情形:
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
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
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
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
本案中,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情形,因此属于情节恶劣。
为什么判了一年?
高某经口头传唤自行到案,被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她最终却没有被判缓刑,为什么呢?
因为她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悔改,2015年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但她仍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因为她多次被规劝仍无动于衷,看护中心和警方多次上门劝说,她始终拒绝;
法院认为高某的行为严重挑战法律、人伦底线,应当适当从严惩处。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的附带结果,法院根据看护中心的申请,撤销了高某作为赵某监护人的资格,变更儿童福利院为赵某的监护人。这意味着,高某不仅失去了自由,也失去了作为母亲的法律身份。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写,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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