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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5刑终357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许某经营某通讯店并成为某通讯公司晋江分公司签约经销商,其虚构向某通讯公司投资“刷单冲业绩赚积分”的事实,并以每个月2分至2.8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尤某等19名被害人进行投资,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2495593.59元。2021年12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从其处扣押手机1部、账本25本、通讯店营业执照1本、农商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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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 本案被告人许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被告人向多人集资是否符合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公开性”要件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许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万 元 ; 责令被告人许某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95593.59元;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及银行卡2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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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核心是厘清集资诈骗的两个认定关键点: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二是与普通诈骗的边界。
首先,“非法占有目的”属主观要件,既不能仅凭“未表态不想还”的主观供述认定,也不能仅因“最终钱还不上”客观归罪,需结合资金实际用途等客观行为推定:许某作为通讯店经营者无足额还款能力,虚构“刷单冲业绩”项目许诺2-2.8分高息,所募249万未投入宣称用途,反倒用于拆补旧息、家庭开支,完全符合《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列明的推定情形;司法推定需严守“基础事实确定、符合经验法则、保障行为人反驳权”三规则,本案结论无误。
其次,本案最初公诉定诈骗罪,后变更为集资诈骗,核心是看是否符合非法集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四特征:许某未获金融审批符合“非法性”,高息远超银行利率、承诺返本付利符合“利诱性”;虽未公开张贴广告,但放任被害人“口口相传”拉人投资,属于变相公开宣传,符合“公开性”;募资对象从亲友向外延伸至不特定公众,符合“社会性”,故定集资诈骗罪更能评价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属性。
提示:小商户别拿“熟人圈宣传”当挡箭牌,虚构项目、高息揽资、放任口口相传扩散,照样踩非法集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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