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在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违规对外供电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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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显示,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但并未持有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自 2008 年 4 月 18 日起,该企业利用厂用电直接向汉唐公司供电。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供电、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失信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华北能源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3038341.99 元,并处罚款 6076683.98 元,两项合计 9115025.97 元。
根据电力法规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开展供电业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外供电。监管部门提示,电力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杜绝跨范围违规供电行为。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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