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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同龄学生说了自己坏话,就对其进行集体暴行和虐待,甚至实施性犯罪的10名青少年团伙,在一审之后,上诉审(二审)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重刑。
光州高等法院第一刑事部(审判长 金镇焕 部长法官)于16日,对因涉嫌违反《暴力行为处罚法》(共同伤害、暴行、恐吓)、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强奸、制作性剥削物、特殊强制猥亵)等被起诉,在一审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长期4至6年、短期2年6个月至4年 的10多岁的A某(女)和B某(男)等5名被告人的上诉审中,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同时,与一审一样,还命令各自完成40小时的性暴力治疗项目。
其中,因1名被告人其他犯罪的前科被事后确认,需重新量刑,故法院依职权撤销了原判,但重新宣告了与原审相同的刑期。
这些加害者是朋友或前后辈关系,他们涉嫌于去年6月下旬,在全南光州的一个地区,将放学途中的同龄学生C某(女)拖拽至公园卫生间、人迹罕至的建筑物紧急楼梯等处,一边辱骂一边殴打,并实施了各种虐待行为。
B某还被指控对C某实施了性犯罪,其余学生则提供了让出空间等帮助(纵容)行为。
A某被指控猥亵C某,强迫其进行性行为,并用自己手机拍摄了视频;B某等3名男学生也以威胁性言行在一旁观看,并被移交审判。
A某以“C某说了我坏话”为由,与朋友一起叫来B某等3名男学生,主导了这次集体霸凌。
在施暴过程中,A某一行人不断辱骂C某,多次殴打其脸颊、颈部、肩部等处,还用运动鞋带绑住她的腿,并在其站立状态的脸上涂鸦性词汇、吐口水。
加害的男女学生们轮流进行无差别暴行,强迫C某喝下掺有洗手液的水,甚至用烟头烫伤她。在性暴行发生前,另一名男学生甚至还递给B某所谓的“礼物”——避孕工具。
长达2个多小时的霸凌导致受害学生C某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挫伤等,需要2周才能痊愈,并接受了医院治疗。
此前的一审解释判处实刑的理由称:“仅因受害者说了坏话等原因,就聚众对受害者进行集体暴行、猥亵,实施或纵容性犯罪,罪责非常重大,推测受害学生C某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甚至无法上学,身心痛苦和恐惧应极其严重。”
上诉审(二审)审判庭也判决指出:“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加害经过、手段和过程等,罪责非常重大。考虑到未能获得受害者原谅,以及事件当时是判断能力尚未成熟的少年等因素,看不出原审的量刑过重或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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