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色龙州)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畜禽屠宰加工行为,严厉打击在畜禽脱毛环节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4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畜禽脱毛
严禁使用沥青、工业松香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污染畜禽胴体的其他物质进行脱毛,应使用食用松香甘油酯、食用蜡等合法加工原料进行脱毛。
二、禁用原因与危害
1. 沥青(柏油):含有大量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在高温熔融和使用过程中,这些有害物质会渗透到畜禽皮肤、毛孔甚至肌肉组织中,严重污染肉品,长期食用此类被污染的肉品,对人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可引发癌症等恶性疾病。
2. 工业松香:通常含有铅等重金属以及氧化树脂酸等有毒杂质,且反复高温熬煮会产生更多有害化合物(如过氧化物、醛酮类物质)。这些有毒物质同样会附着并渗入畜禽胴体,长期摄入会导致人体重金属中毒、损害肝肾、影响智力发育等严重后果。
各畜禽产品经营户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确保经营的畜禽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三、违法行为及处罚
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户),禁止购进使用沥青、工业松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畜禽脱毛,对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抽检中发现使用沥青、工业松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畜禽脱毛的违法行为,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畜禽屠宰环节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电话:12315)。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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