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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起诉时劳动者主张工资差额,结果调解时同时提出了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其他请求,在法院主持下,经过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此时,法院如果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中可以包含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另外如仲裁阶段,仲裁委针对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单独制作了两份子裁决书,此后如果劳动者仅针对其中的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起诉,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可以将未起诉裁决书内容写入到《民事调解书》中吗?
02
先说答案和依据。
可以。
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这一规定确立了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原请求范围的基本原则。
调解协议不是判决书,本质是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互让,对自身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安排。
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符合效率原则,避免当事人诉累,司法实践普遍支持这种“一揽子”解决方案。
03
用人单位在调解时,往往希望一次性解决社保公积金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想写入劳动者不得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等相关条款。
法官应该非常清楚原则,一般会告知用人单位不能写入,因为写上去也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不得要求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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