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却被法院驳回,债权人该怎么办?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债权人该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当你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之后,不用灰心,你完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股东的责任,这是法定的救济路径。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规则如下:1.申请追加股东被驳回后,债权人必须在收到裁定书的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过期就丧失了这个救济权利,不能再通过这个路径维权了。2.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不再是执行阶段的快速形式审查,你可以提交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股东符合追加的法定情形。3.只要你能证明股东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法定情形,法院就会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你就可以直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了。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这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明确规定: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也就是说,当执行阶段的追加申请被驳回了,法律专门给了你一个救济的途径,就是执行异议之诉。因为执行阶段的审查是比较快速的,有时候没办法充分查明案件事实,而执行异议之诉是普通的诉讼程序,法院会开庭审理,双方可以举证、质证,全面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给了你一个充分主张权利的机会。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操作要点
1.起诉的期限:必须在15日内起诉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很多债权人就是因为错过了这个期限,最后耽误了维权。这个15天的期限是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说法,从你收到法院的驳回裁定书的那天开始算,哪怕中间有节假日,也不能顺延,你必须在这15天之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如果你错过了这个期限,你虽然也可以重新起诉股东,要求他承担责任,但是会耽误大量的时间,还要重新交诉讼费,而且股东很可能在这个过程中转移财产,所以一定要抓住这个期限,不要拖延。
2.被告的列明:别告错了人 很多债权人不知道这个诉讼里,应该告谁,其实规则很明确:你作为申请追加的债权人,是原告;你要追加的那个股东,是被告;而原来的公司,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的结果和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你列错了被告,比如只告了公司,没告股东,或者把股东列为第三人,那么法院很可能会驳回你的起诉,所以一定要注意,被告是你要追加的股东,公司是第三人。
3.诉讼请求:要写得明确具体 很多人写诉讼请求的时候,只写“请求法院追加XX为被执行人”,这是不够的,你还要明确,股东要承担的责任范围,比如“请求法院追加XX为(202X)XX执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判令XX在未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样写,法院才能明确你的主张,也方便后续的执行,不然就算你胜诉了,也没办法明确股东的责任范围,耽误后续的执行。
三、债权人的举证要点
在执行异议之诉里,法院会全面审查证据,你要准备好这些证据,才能提高胜诉的概率:首先,你要证明原来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比如你之前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还有执行案件的案号,证明你已经在执行阶段了。然后,你要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就是法院的终本裁定,这个是前提,证明公司确实没钱了,才能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剩下的,根据你主张的追加情形,准备不同的证据:如果是未出资的情形,拿出工商内档,证明股东认缴了多少出资,但是没有实际缴纳,同时结合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证明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的出资义务已经提前到期。
如果是抽逃出资的情形,拿出银行流水,证明股东的出资款到账之后,很快就转到了股东的个人账户,没有合理的交易背景,也没有归还。
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情形,你只要拿出工商信息,证明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了,剩下的举证责任在股东,他要自己证明财产独立,你不需要证明混同。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债权人都有一个误区,就是申请追加股东被驳回了,就以为没办法了,或者以为只能重新起诉股东,其实不是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更高效的救济路径,因为这个是在执行案件的基础上提起的,不用重新走一遍整个诉讼流程,而且审理的速度也更快,很多债权人不知道这个规则,错过了15天的期限,最后只能重新起诉,耽误了大半年的时间,非常可惜。而且他也提醒,在执行异议之诉里,法院会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所以你要把所有的证据都准备好,比如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终本裁定这些,不要因为执行阶段被驳回了,就觉得证据不够,其实执行阶段的审查比较快,很多证据没来得及提交,在诉讼阶段提交,法院会认真审查的,他代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执行阶段追加被驳回了,最后在执行异议之诉里胜诉了,成功追加了股东。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材料供应商,因为某贸易公司欠了他80余万元的货款,起诉之后拿到了胜诉判决,然后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法院发现贸易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最后出具了终本裁定。之后,供应商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贸易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因为两名股东认缴了500万元的出资,一分钱都没实缴,他认为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但是执行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没到,驳回了供应商的追加申请。
供应商收到裁定书之后,没有放弃,也没有拖延,在收到裁定书的第10天,就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提交了工商内档,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还有终本裁定,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符合2024年新《公司法》的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
法院审理之后,组织了开庭,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最终法院认为,贸易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已经加速到期,符合追加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对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后供应商申请恢复了执行,顺利拿到了全部的货款。
新的规则下,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越来越完善,哪怕追加股东的申请被驳回了,你也不用束手无策,还有执行异议之诉这个高效的救济路径。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追加股东被驳回、不知道怎么维权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梳理证据,抓住15天的期限,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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