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食品安全领域高发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行政违法刑事化”“轻微超标入罪化”“标签瑕疵定罪化”的不当追诉情形。
根据《刑法》第1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规定,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非行为犯、结果犯,必须同时满足主观具有犯罪故意、客观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实质具备刑事危险、定罪证据合法有效四大核心要件,方可成立犯罪。
四要件缺一即不满足刑事追诉标准,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本文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办案经验,系统梳理本罪无罪辩护核心路径,为案件无罪辩护、不起诉、撤案提供完整实务支撑。
一、核心辩护逻辑: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实务中绝大多数被追诉案件的核心误区,是将“食品不合格”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食品安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存在本质边界: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食品不合格,仅属于行政法层面的违规情形,只有达到法定刑事危险程度、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够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本罪入罪的唯一法定危险标准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司法解释明确限定五类高危入罪情形,除此之外的轻微瑕疵、轻微超标、标识错误等问题,均仅适用《食品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具备刑事可罚性。
无罪辩护的首要核心,就是穿透形式上的“食品不合格”认定,从实质危险、主观故意、证据效力等层面,否定犯罪构成。
二、客观要件无罪辩护:否定刑事危险,斩断入罪根基
客观层面是本罪无罪辩护的最大突破口,核心辩护要点为:涉案食品虽存在轻微瑕疵,但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危险阈值,不具备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现实、紧迫风险,不符合本罪客观构罪要件。
1.轻微指标超标,未达“严重超标”入罪标准
司法解释仅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刑事追责范围。对于单次、微量、偶然性的指标超标,未超出人体耐受阈值,不会引发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仅属于行政违规。
实务中,仓储临时温湿度波动、生鲜农产品自然微量波动、检测环境误差等导致的轻微超标,均无刑事危害性,应当依法排除入罪可能。
2.纯标签、标识瑕疵,食品本身质量合格
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营养成分标识漏印、生产日期印刷瑕疵、配料表标注错误等情形,是实务中高发的不合格情形,但此类问题仅涉及食品信息公示,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质量,不存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
根据司法通例,纯标识瑕疵案件一律不认定为刑事犯罪,仅需承担行政整改、处罚责任,是典型的无罪情形。
3.无法定高危入罪情形,无实质致病风险
结合法释〔2021〕24号司法解释,只有五类法定情形才能认定具备刑事危险:一是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生物毒素等有害物质;二是病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肉类及制品;三是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达标;四是特殊防控领域的高危不合格食品;五是其他足以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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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案食品不属于上述范畴,无致病、致毒、致害风险,即便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不合格,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主观要件无罪辩护:推翻“明知”推定,否定犯罪故意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生产、销售。过失、不知情均不构成本罪。
司法机关常依据交易价格、进货渠道等情形推定“明知”,但该推定并非终局结论,可通过完整证据链予以推翻,是下游零售商、小微商户最核心的无罪辩点。
1.已尽全面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
若行为人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食品经营查验义务,能够提供完整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资质、批次检疫证明、第三方质检报告、进货台账、物流单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合规经营,已尽到普通人的审慎注意义务。
食品不合格系上游供货商隐瞒瑕疵、提供虚假合格材料导致,经营者被蒙骗,主观上无任何明知、放任的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
2.交易行为合规,无异常经营特征
推定明知的核心参考情形为低价进货、无合法来源、屡罚屡犯、规避监管等。
若行为人以市场公允价格采购、交易流程规范、无任何异常经营行为,系首次经营、无同类食安处罚前科,可直接推翻司法推定的“明知”,排除犯罪故意。
3.案发后积极止损,无放任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在知晓食品可能存在问题后,第一时间下架、召回、销毁涉案食品,主动停止经营、配合监管排查,有效阻断危害风险扩散,足以印证其无放任危害公众健康的主观恶意,进一步佐证主观无犯罪故意。
四、证据要件无罪辩护:击破定罪核心证据,适用疑罪从无
检测报告、取样送检记录是本罪唯一定罪核心证据,所有定罪事实均依托该证据成立。若核心证据存在程序、实体瑕疵,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全案定罪证据链断裂,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认定无罪或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1.检材取样、封存、送检链条断裂
刑事证据要求检材全程可追溯、真实唯一。
实务中常见程序瑕疵包括:执法取样人员不足两人、无现场取样笔录、当事人未签字确认、无全程录音录像;样品未采取防伪封存措施,无批次、日期专属标注,存在混淆、替换风险;生鲜、冷链食品未按规范储存运输,送检途中发生变质、二次污染,样品丧失代表性;以单次少量抽检结果,直接推定整批食品全部不合格,逻辑不成立。
上述任一瑕疵均会导致检材合法性存疑,检测结论丧失证明效力。
2.检测机构、检测流程不符合法定规范
有效的刑事检测报告,要求检测机构具备CMA法定检测资质、检测项目在资质核定范围内、检测人员具备专业执业资格,且检测方法严格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
若检测机构无对应资质、超范围检测、适用推荐性标准替代强制性国标、检测方法不符合规范,该检测报告因程序违法、适用标准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检测结论模糊、存疑,无法印证刑事危险
部分检测报告仅笼统出具“不合格”结论,未标注具体超标数值、超标比例,未论证超标物质与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因果关系;或同批次食品存在两份相互矛盾的检测结论。
此类模糊性结论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涉案食品具备法定刑事危险,不足以定罪。
五、情节要件无罪辩护: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实务中,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法认定无罪或酌定不起诉:
一是涉案货值、销售金额极低,流通范围极小,未面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售卖;
二是无任何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中毒、不适等不良反应,无任何人身损害、群体性安全事故;
三是行为人主动销毁、召回全部涉案食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系初犯、偶犯,无任何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低。
六、实务辩护误区规避与辩护策略总结
1.常见辩护误区
其一,混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片面认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即构成犯罪”,忽视本罪的刑事危险要件;
其二,默认司法推定的“明知”,未积极举证推翻主观过错认定;
其三,仅进行口头辩护,未针对性质证检测报告、取证程序等核心证据;
其四,忽视标签瑕疵、轻微超标等法定无罪情形,错失无罪辩护空间。
2.全阶段无罪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聚焦黄金37天,固定行为人合规经营、不知情的陈述,提交完整进货查验证据,申请重新检测,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争取撤案;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质证核心检测证据,梳理无罪证据体系,重点论证无刑事危险、无主观故意,争取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严格适用刑法谦抑原则与疑罪从无规则,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全力争取无罪判决。
最后结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无罪辩护,核心在于剥离形式违法、回归刑事本质
本罪并非只要食品存在瑕疵即构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客观危险、证据确凿三大核心条件。
辩护人应当精准把握司法解释入罪边界,从主观不明知、无刑事危险、核心证据无效、情节显著轻微四大维度构建无罪辩护体系,坚决杜绝行政违法刑事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公正处理。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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