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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为律师承办股东抽逃出资引发的纠纷案件提供系统、详实、可操作的全流程办案指引。本指引涵盖案件核心要素、法律依据、策略分析及实务要点,旨在帮助律师高效、精准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与行为模式(“是什么”)
一、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保有其股东资格及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本质上,这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严重危及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和对外偿债能力。
(二)种类(行为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及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抽逃出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
A. 直接抽逃: 股东完成验资或公司注册后,直接将出资财产转走或取回。典型表现是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注:2014年修正后虽删除了该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及司法实践,该情形仍可依据“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予以认定。)
B. 迂回抽逃:股东通过看似合法的交易形式,非法从公司取得财产。
形式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形式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形式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形式四(兜底):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将资本公积金转为借款后返还、股权或债权受让对价由公司支付等,均可能被认定为该种情形。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责任主体是公司股东(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
(二)行为要件
股东实施了上述 “直接抽逃”或“迂回抽逃”的行为之一。
(三)结果要件
该行为 损害了公司权益 ,主要体现为侵蚀了公司股本,导致公司资产减少。
(四)时间要件
公司已成立。公司尚未成立或已注销,一般不涉及抽逃出资问题。
(五)前提要件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已到位。若股东根本未出资,则不构成 “抽逃”,而是“未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部分-追责的法律基础与路径(“怎么办”)
一、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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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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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诉讼选择:既可提起 股东出资纠纷项下的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诉讼,也可在执行阶段申请 追加被执行人 。
责任差异:新《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责任主体上存在差异,两者并行不悖,可以同时主张。
代垫资金第三人: 即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5条被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与抽逃股东构成共同侵权的代垫资金第三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管辖法院
(一)股东出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 公司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异议之诉
由作出追加裁定的执行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股东返还出资: 不适用诉讼时效股东的资本充实义务是法定的,不因时间经过而免除。
(二)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适用 三年 的普通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法律关系
(一)公司对抽逃股东
侵权之债(基于公司财产权受侵害)。
(二)其他股东对抽逃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基于公司利益受损,其他股东代位行使公司权利)。
(三)债权人对抽逃股东
侵权之债(基于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行使的是直接请求权,而非代位权。
(四)公司与协助者共同侵权之债 。
第三部分-诉讼实务操作(“怎么打”)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抽逃出资案件具有隐蔽性,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
(一)原告(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的初步举证责任
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例如: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工商档案信息:证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身份及出资情况。
银行流水 /转账凭证: 证明股东在出资后短期内,将大额资金转出至关联方或第三方账户。
验资报告与实际资金流向对比: 证明资金 “快进快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
关联关系证据:证明资金接收方与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存在关联。
(二)举证责任转移
一旦原告完成上述初步举证, 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股东 。股东必须就资金转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举证,证明其系公司正常经营、真实交易、已履行法定程序等。
(三)被告股东的举证内容
交易真实性证据: 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合同、发票、货物交付凭证、验收记录等。
资金用途合法性证据: 公司财务账簿中对该笔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文件。
关联关系排除证据: 证明交易双方不存在特殊关联关系。
提示: 若股东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法院可直接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参考最高法( 2016)最高法民再2号、(2021)
二、如何确定股东的赔偿责任范围
抽逃出资本金: 股东实际抽逃的出资数额。
利息: 从抽逃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这是法律将股东占用资金造成的损失标准化后的结果。
其他损失: 因股东抽逃出资,直接导致公司错失商业机会、无法履行合同等而产生的可证明的损失。
提示: 新《公司法》第53条用“损失”替代了原司法解释中的“出资本息”,责任范围更广。在代理债权人案件时,可考虑主张因抽逃行为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进而寻求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限于出资范围)。
三、如何列明诉讼请求
建议采用“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经典模式。
示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公司)向原告(债权人)支付货款/借款本金人民币XX元及利息XX元(如有)。
2.判令被告二(抽逃出资股东XXX)在其抽逃出资本金人民币XX元及相应利息(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XXX)、被告四(负有责任的董监高XXX)对被告二的上述第2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提示:明确补充责任: 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必须先用公司自己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才由股东承担。
明确连带责任: 协助者/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责任范围内与抽逃股东一并承担责任。
四、追究责任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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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首选执行追加:对于目标明确、证据扎实的股东抽逃行为,可优先申请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速度快,成本低。
诉讼补充:若执行追加被驳回,或需要追究 董监高 等更多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应果断提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
同步进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抽逃线索,可一边申请追加,一边准备诉讼材料,双管齐下。
五、被告的主要抗辩权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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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溯及力问题
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实务处理:
行为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 2024年7月1日前):一般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如 2018年《公司法》第3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14条)。
行为发生在后:适用新《公司法》第 53条。
持续性行为:如减资、增资等行为跨越新旧法期间,应优先适用新法。
提示: 在代理案件时,应明确抽逃行为的发生时间,准确适用法律。但核心的规则(禁止抽逃、返还出资、举证责任倒置)在历次修法中一脉相承,差异主要体现在对董监高的责任规定上(新法更严格)。
第四部分-证据清单与工作提示
一、律师办案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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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工作提示
(一)重视调查令的运用这是突破举证瓶颈的关键工具。
(二)“以打促谈”
在证据较为充分时,可以考虑先发律师函或进行诉前调解,利用股东对个人责任的畏惧心理,促成和解或主动履行。
(三)善用刑事手段
对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抽逃行为,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 159条)的刑事责任,以刑促民。
(四)区分实缴与认缴
现行法律下,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抽逃行为,仅适用于实缴部分的资本,并严格限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刑法》第 159条也明确仅适用于此类公司。
(五)关注新法动态
密切关注《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终定稿,了解未来关于抽逃出资认定的最新趋势(如责任主体、范围的变化等)。
(六)撰写专业文章
结案后,可对典型案例进行复盘分析,撰写专业文章,提升律师在行业内的专业影响力。
结语
股东抽逃出资案件是律师维护债权人、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力武器。本指引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则、诉讼策略与操作要点,希望能为律师同仁办理此类业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精准把握法律尺度、灵活运用策略技巧,方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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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光涛 律师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所管委会委员、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主任。担任多家高校、机构特聘教授、核心成员等社会职务。荣获“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等多个荣誉称号。
组建的全国企债清法律服务团队,累计办理执行案件500余件,为委托人回款金额超60亿元;累计处理合同类纠纷、公司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1000余件。从业以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敬业的态度、专业的知识、周到的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强制执行(含不良资产处置)、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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