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能起诉他们连带担责吗?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董事、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能不能起诉董事、高管,要求连带担责?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董事、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董事、高管,要求他们和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规则如下:1.2024年新《公司法》第53条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要和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哪怕是挂名董事,只要负有责任,也要担责。2.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董事、高管,要求他们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先起诉股东。3.哪怕董事、高管没有从中获利,只要他们协助了抽逃,或者没有尽到职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自己只是打工的为由免责。
一、债权人追责的法律依据
(一)新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这是最核心的法律基础,2024年新《公司法》第53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把原来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而且还扩大了责任的范围。原来只是协助抽逃的要担责,现在只要是负有责任的,都要担责,哪怕你没有直接协助,但是你没有尽到勤勉义务,没有阻止抽逃,也要担责。
(二)司法解释的原有规则
其实在新公司法之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就已经有了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要和抽逃的股东一起,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这些董事、高管,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这早就有规定了,新公司法只是把这个规则上升到了法律,更加明确了,也扩大了责任的范围,把监事也加进来了,只要负有责任,都要担责。
(三)责任的范围
很多人会问,董事、高管的责任范围是什么?其实,他们是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抽逃了100万,那么董事、高管就要在这100万的范围内,和股东一起,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股东要,也可以找董事、高管要,他们之间是连带责任,你可以找任何一个人要全部的钱,他们都要给。
二、“董监高负有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
实务中,法院认定董事、高管是不是要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并不会只看他们的口头主张,而是会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
1.是否参与了抽逃的行为。比如,有没有帮忙操作转账,有没有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有没有同意股东把出资款转出去。比如股东要把出资款转走,董事签字同意了,那就要担责。
2.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比如,你作为高管,有没有发现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没有阻止。如果你明明知道股东要抽逃,但是你不管,那你就要担责。哪怕你是挂名的,只要你有这个职位,你就要尽到职责,不然就要担责。
3.是否知情。比如,你是不是明知股东的行为是抽逃出资,还帮忙。比如你是财务高管,你帮股东做了虚假的账目,把抽逃的钱做成了借款,那你就要担责。
4.有没有从中获利。哪怕你没有获利,只要你协助了,也要担责。因为这个责任是法定的,不是说你拿到钱了才要担责,只要你有责任,就要担责,哪怕你只是帮忙,没有拿到一分钱,也要担责。
三、债权人的举证要点
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的举证要点主要有三个:
首先,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比如银行流水,证明股东的出资款到账之后,很快就转到了股东的账户,没有合理的交易背景,这些都可以证明。其次,证明董事、高管对此负有责任,比如,董事签字同意了这个转账,或者高管帮忙操作了这个转账,或者他们没有尽到职责,没有阻止这个抽逃的行为。然后,证明公司已经没办法清偿你的债务,比如法院的执行终本裁定,证明公司已经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你的债权没办法得到实现。剩下的,如果董事、高管要抗辩,就要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职责,他们不知道这个抽逃的行为,这些举证责任都在他们那边,你只要证明这几点就可以了。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债权人都有一个误区,就是股东抽逃出资,只能起诉股东,不能起诉董事、高管,结果股东没钱了,就没办法了。其实不是的,新公司法实施之后,董事、高管的责任已经明确了,只要他们协助了抽逃,或者负有责任,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他也提醒,很多董事、高管以为自己只是打工的,或者只是挂名的,不用担责,其实不是的,哪怕你是挂名董事,只要你没有尽到职责,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不要随便挂名,也不要随便帮老板做违法的事情。
比如在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欠了某供应商80余万元的货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偿还,供应商起诉后拿到了胜诉判决,但是执行的时候,发现贸易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案件最终以终本结案。供应商调查发现,贸易公司的股东张某,在半年前,把500万的出资款打到了公司账户,完成了实缴,但是三天之后,张某就把这500万的出资款,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没有任何的交易背景,明显是抽逃出资。而且,贸易公司的董事李某,还有财务高管王某,帮忙操作了这个转账,李某在转账的审批文件上签了字,王某帮忙做了虚假的账目,把这笔钱做成了公司向张某的借款,协助张某抽逃了出资。
供应商于是起诉了张某、李某、王某,要求他们在抽逃的500万范围内,对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李某和王某辩称,他们只是打工的,是老板让他们这么做的,他们只是执行老板的命令,不用担责。但是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抽逃了出资,李某和王某作为董事、高管,协助了张某的抽逃行为,根据新《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他们应当和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李某、王某在抽逃的范围内,对供应商的80余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董监高的责任更加严格,再也不能以自己只是打工的、挂名的为由,逃避责任了。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抽逃出资、董监高协助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梳理证据,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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