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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四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类案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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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以“刑民交叉视域下‘同一事实’的认定边界”为主题,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的知名学者及实务专家齐聚一堂,围绕主从合同请求权与诈骗事实同一性、债权流转与平台涉众犯罪事实辨析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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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奚玮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研究员出席本次研讨会,并以“债权流转后的案件事实‘同一性’裂变”为主题,在第二单元“债权流转与平台涉众犯罪事实的同一性辨析”中作发言,深入剖析了债权流转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提出代偿与债权转让的“切断效应”观点。
精彩实录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中间状态"的案例
研讨会的主题案例呈现了一个极具理论张力的场景:
A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服务。出借人与特定借款人之间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A公司则与集资参与人另行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后A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A公司或第三方代为清偿了大部分逾期债务,并将相应债权转让予其他主体。
这个案例的特殊性在于两个关键环节:代偿与债权转让。正是这两个环节,使得本案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非法集资刑民交叉案件,也为我们重新审视"同一事实"的认定边界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切口。
该案的核心命题是:代偿和转让完成的那一刻,刑事犯罪事实的"感染力"不能越过这个切断点继续传导到新的债权受让人身上。
二、现行"同一事实"认定框架的三重困境
1. 规范演进:从"同一法律关系"到"同一事实"
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经历了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到"同一事实"的演进。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1条采用"不同的法律事实"表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向"同一事实";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128条通过列举五种"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形从反面划定边界。但这一标准在本案中遭遇了适用困境。
2. "竞合型"与"牵连型"二分的局限
上海高院沙洵法官将"同一事实"区分为"竞合型"与"牵连型"。但本案的债权人(债权受让人/原始出借人)与债务人(借款人)均非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而非居间服务关系——既不完全符合"竞合型"的特征,也不完全等同于"牵连型"的场景。这种"中间状态",恰恰是现行认定框架无法精确涵摄的灰色地带。
3. 主体分离说的不足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民事与刑事不属于同一事实,理由在于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但最高法院在梅振娇案(2015民申字第1778号)中明确指出:"同一事实"的认定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仅仅指出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并不能当然否定"自然事实"层面的同一性——毕竟,A公司的居间行为与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在自然事实层面本是同一资金流转链条的两个环节。
正是这一理论困境,引出了核心论点:需要一个更精细的分析工具——代偿与债权转让的"切断效应"。
三、代偿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切断功能
代偿行为存在三种可能的定性路径:
路径一(追赃退赔说):
代偿属于刑事退赔的实现,强化同一事实关联,不产生切断效应。
路径二(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依据《民法典》第524条,代偿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路径三(债权转让说):
代偿与转让属于一个交易的两个环节:代偿消灭了出借人对A公司的刑事退赔债权,债权转让使出借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移给代偿人。
本人赞同第三种定性。代偿的首要法律效果是:原始出借人获得清偿,其作为"集资参与人"的身份基础发生根本变化。《检察日报》2026年3月发表的《依三阶审查逻辑认定非法集资"同一事实"》印证了这一判断——若出借人已获得代偿、损失已填补,则其不再具有"集资参与人"的身份基础,其主张的民事债权已是经过法律行为过滤后的、独立于刑事犯罪的民事债权。
四、债权转让的切断效应:三层裂变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至第547条,债权转让产生了三个层面的"裂变"效果:
第一层:
主体层面的裂变。新债权受让人与原始出借人(集资参与人)在法律上属于不同主体。受让人从未参与A公司的居间服务,从未被纳入"集资参与人"范畴,其权利来源于独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按照《九民纪要》第128条"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标准,受让人的诉讼主张在主体层面已不具备与刑事犯罪"同一事实"的基础。
第二层:
法律关系层面的裂变。受让人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是债权转让合同和原始的借款合同,而非居间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合同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应因原居间服务协议涉嫌犯罪而受到当然影响。
第三层:
自然事实层面的裂变——这是最关键的层面。债权转让行为本身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事实",切断了原自然事实链条从"居间服务"到"刑事犯罪"的"感染力"传导。
五、"切断效应"的法理基础:自然事实的可分性
自然事实的"可分性"是"切断效应"的法理基础。三个理由支撑这一判断:
1. 自然事实的"可分性"源于法律行为的介入。非吸犯罪的成立是"量变到质变"的结果,刑法评价只针对A公司的居间服务行为,而非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每一笔借贷。
2. 代偿加转让行为产生了"更新"效果。孙华璞法官在《关于民刑法律关系牵连的新思考》中指出:民事被告与刑事被告人不同,则不属于同一事实。债权转让作为新的法律事实,独立于原始的自然事实链条,成为分割链条的"切断点"。
3. "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尊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债权转让行为本身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应当尊重这一行为的效力及其产生的"切断"效果。
与现有理论的衔接方面,《检察日报》2026年3月文章提出的"三阶审查逻辑"——主体同一性、行为目的一致性、资金流向实质性审查——为这一判断提供了精密的识别工具。在债权受让人的场景下,三个阶次均不满足,从反面印证了"切断效应"的成立。
六、三类主体的差异化处理
基于上述分析框架,我将案例中涉及的民事主体分为三个类型:
类型一:代偿后的债权受让人起诉借款人
结论:不应认定为同一事实,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债权受让人在主体、法律关系和自然事实三个层面均与刑事犯罪事实形成了"裂变"。若以"同一事实"为由驳回民事起诉,受让人将面临"刑事程序不处理、民事程序不保护"的救济真空。
类型二:原始出借人(未获代偿)起诉借款人
结论:需进一步审查,不宜一概认定或否定。应当适用最高检"三阶审查逻辑"逐案审查——是否被列入集资参与人名单、出借目的与集资目的是否具有关联性、资金是否实际流入资金池。不能因为出借人参与了平台的非吸活动,就当然否定其对借款人的独立债权。
类型三:尚未退出、未获代偿、未转让的出借人
结论:此类主体的民事主张与刑事犯罪事实关联性最强。但如果借款人真实存在且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债权并不因平台涉嫌犯罪而归于消灭,仍可就未获清偿部分向真实借款人主张权利。
七、对司法实践的三点建议
第一,确立债权转让的"切断"推定规则。债权转让完成后,受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与刑事案件不构成"同一事实",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债权转让系虚假或为规避刑事追诉而实施。
第二,区分对待三类主体。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应当首先查明原告的身份类型——是原始出借人还是债权受让人,是否获得代偿,是否已被列入集资参与人名单——然后根据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三,坚持"刑民并行"的基本立场。《九民纪要》第130条已确立了"民商事案件不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继续审理"的原则。在借款人真实存在、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民事追索的审理并不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应当坚持刑民并行、分别审理。
结语
"同一事实"的认定不应是静态的、一刀切的,而应是动态的——随着代偿、转让等法律行为的介入,原本可能具有同一性的自然事实链可能被"切断",刑民界限随之移动。
这一命题的理论价值在于揭示了"自然事实"的可分性;其实践价值在于为债权受让人和未获退赔的出借人提供了一条可行的民事救济路径,避免"程序空转"和"救济真空"。
刑事犯罪事实的"感染力"不能无限延伸。代偿与债权转让的"切断效应",为刑民交叉案件的精细化处理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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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奚玮律师正式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此次聘任,是对奚玮律师在刑民交叉领域深厚学术造诣与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度认可。
策略律师事务所将以此为契机,继续深化与高校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融合发展,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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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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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律师/
策略律师事务所
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副主任,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现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安徽汽车产业法律事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新时代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金融监管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评审专家库专家、安徽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安徽省省级法治人才库专家、安徽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徽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九届和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已公开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出版法学著作6部,主持省部级法学研究项目5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目前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敲诈勒索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2020年7月荣获盈科首届“百名大律师”称号;获第九届和第十届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称号。无罪辩护的肖某某敲诈勒索不起诉案荣获中律杯“2021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无罪辩护的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起诉案荣获“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无罪辩护的曹某开设赌场不起诉案荣获中律杯“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无罪辩护的蒋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案获中律杯“2024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成功辩护的“胡某职务侵占案”入选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标杆案例,"快递行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罪辩护专项法律服务产品"入选第三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案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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