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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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中,常出现行为人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续被认定构成诈骗罪的情况。此时,合同相对方往往会要求公司承担还款或赔偿责任,而公司则以行为人系个人诈骗为由拒绝担责。
那么,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构成诈骗罪的,公司要担责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刘某磊诉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的,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应否偿还刘某磊涉案借款本息。
韦某构成诈骗犯罪,但刘某磊与北海某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因此而必然无效。虽然案涉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本案借款系韦某骗取刘某磊1920万元,并认定刘某磊系受害人。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上,韦某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属于北海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对于相对方的刘某磊而言,仍应依据民事证据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前述分析,韦某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行为足以代表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北海某房地产公司承担。韦某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其行为在民事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定,并不冲突,不能依据刑事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系韦某骗取,就认定借款的主体是韦某。
北海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后果对其具有实质影响,其最终因合同诈骗犯罪遭受损失,故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在向刘某磊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韦某主张赔偿。
【裁判观点简析】
一、公司需承担责任的两类核心情形
1. 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虽实施诈骗行为,但持有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合同相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且已尽谨慎审查义务,公司需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后续可向诈骗行为人追偿。
2. 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公司对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存在放任、疏忽等过错,比如未妥善保管公章、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却未制止,或未及时纠正行为人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导致相对方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若公司已妥善履行公章、资质管理义务,无任何过错;且行为人无代表权、代理权,相对方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行为人系个人诈骗,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损失由相对方自行承担或向诈骗行为人追偿。
周军律师提醒,诈骗罪的刑事认定不必然否定民事合同效力,公司对行为人诈骗行为存在过错,或构成表见代理的,需对合同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无过错且无表见代理情形的,不承担责任。公司需规范公章、法定代表人管理,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过错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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