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6月29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辽0802民初847号,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为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被判对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享有的债权在债务人及保证人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责任(以6704.375万元为限)。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某丁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戊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请求判令某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10月30日本息合计82216426.31元);判令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原告对某丁公司持有的某乙公司仓单项下原油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质权不成立则要求某丁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赔偿;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某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某丁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应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应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质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仓单对应原油存在,原告优先受偿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责任,某丙公司未核查质物即出具《质物清单》,某乙公司出具的仓单虽印章与备案不一致,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是否使用过该印章,法院认定其使用过该印章。原告对质权未依法设立存在过错,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应在某丁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补充责任(以6704.375万元为限)。
法院判决:一、某丁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截至2024年10月30日的本息合计82216426.3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4年10月3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之日;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对上述款项在担保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后可向某丁公司追偿;三、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对上述债权在某丁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补充责任(以6704.375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452882元、保全费5000元,由某丁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共同承担457882元,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承担228941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