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7月10日,在中国航海日来临之际,南京海事法院会同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警局以及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法治护航海洋生态环境”新闻发布会。会上,连云港海事局一级高级主办程欣发布十个典型案(事)例。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经海事法院司法确认
2025年7月禁渔期间,王某某雇人多次驾驶船舶驶入连云港近海海域,使用网具非法捕捞梭子蟹 7214 斤,被公安机关查获。该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近海渔业资源种群结构,损害了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连云港检察机关依法立案审查并发布公告。公告期内,农业农村部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全程介入,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损失核算等环节提供专业支持,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同年 10 月,协议双方共同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到场发表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到场旁听。因公告期满后无相关主体提出异议,南京海事法院裁定确认协议效力。裁定书送达当日,王某某将赔偿金足额缴纳至指定账户。该笔资金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指导下,完成了全国最大单笔滨海盐沼司法蓝碳交易,定向用于连云港市赣榆区临洪河口北侧生态修复区的退渔还湿与盐沼保护,实现了生态损害赔偿与海洋生态修复的深度融合与闭环转化。
该案系经海事法院司法确认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案件。针对小额海洋生态损害案件难以启动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该案通过非诉司法确认路径实现高效救济,既大幅压缩纠纷处置周期、降低治理成本,又以司法强制力保障生态修复责任落地,实现惩治违法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本案的示范价值还体现在对蓝碳交易的探索上。
船舶碰撞造成燃油泄漏,清污费用获法院支持
2020年11月8日,抚州某船务公司所有并经营的“香某某”轮在长江江阴水道航行时,因未履行瞭望义务且未保持安全横距,在追越同航道下行的“豫某某”轮过程中发生剧烈碰撞。事故导致“豫某某”轮沉没,船载燃油泄漏,对长江澄通河段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接江阴市水上搜救中心指令后,某船舶服务公司调派 5 艘专业清污船舶参与沉船防污染应急及后续处置工作。清污作业结束后,某船舶服务公司因未获偿 278 万余元应急清污费用,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碰撞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已有生效判决明确认定“香某某”轮对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南京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某船舶服务公司受海事行政机关指派完成清污作业,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权直接向污染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豫某某”轮作为漏油船舶,其所有人何某及经营人淮滨某船务公司虽对碰撞事故无航行过错,但基于环境污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仍应对油污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而“香某某”轮所有人抚州某船务公司作为碰撞事故的全责方,系造成油污损害的源头和终局责任人。法院最终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并明确何某、淮滨某船务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抚州某船务公司全额追偿。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该案裁判既有力支持行政主管部门果断调配清污力量、依法履行清污职责,又保障了清污单位的受偿权利、充分调动防污治污积极性,是共同维护长江“绿色水运”,践行长江大保护的有力例证。
依法打击“绝户耙”非法捕捞,守护海洋渔业资源
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属于农业农村部明确划定的禁用渔具,其作业时利用高压水泵强力冲刷海底泥沙,不仅会毁灭性捕杀幼体生物,更会严重破坏底栖生物的栖息环境,对海洋生态造成不可逆的损害。2026年1月,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巡查中,依法查获“苏海门渔某某”轮使用该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扣渔获物71.85千克。案发后,南通市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工作。经专业市场询价并由当事人认可,涉案渔获物直接价值认定为2423.6元。2026年3月6日,农业农村部门与当事人进行磋商,综合考虑直接损害与间接生态损失,双方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3.16万元。当事人自愿签署损害赔偿协议并足额缴纳赔偿金,该资金专项用于在受损海域实施增殖放流。
该案通过构建检察监督、行政处置、生态赔偿、修复治理的全链条模式,将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让违法者为生态破坏行为付出实质性代价,有效弥补海洋渔业生态创伤,充分体现了恢复性执法、司法理念,对规范辖区渔业生产经营秩序、健全近海生态长效保护治理机制、推动近海海域生态良性可持续发展具有良好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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