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的小宇,4岁时被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母亲李女士此前为全家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涵盖住院及康复治疗费用。确诊后,小宇需持续接受ABA行为干预康复训练,每年康复费用约6万元。2025年,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三年内的康复治疗费用理赔,合计18万元。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孤独症属于先天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因先天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给付。”
保险公司:以“孤独症系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
李女士怎么也想不通,孤独症的确切成因至今医学界也没有定论,怎么就成“先天性疾病”了?她翻出保单,发现“先天性疾病”的定义条款写在合同第28页,密密麻麻一行小字:“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即具有的疾病、症状或缺陷。”她咨询过几家律所,都被告知“免责条款白纸黑字,很难推翻”。心灰意冷之际,她在网上看到泽良律师的保险拒赔案例,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拨通了电话。
举证责任倒置:免责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孤独症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在医学上没有定论,国际疾病分类ICD-11已将孤独症归类为“神经发育障碍”而非“先天性畸形”。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援引的“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须证明已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否则不生效。律师列出证据清单:①保单条款原件,核查“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的呈现方式和字号大小;②投保时App截屏及电子签名过程记录;③小宇的完整病历、ADOS/ADI-R诊断评估报告;④ICD-11孤独症分类及WHO权威解释;⑤国内三甲医院儿童精神科专家出具的专业意见书;⑥康复机构出具的三年费用明细。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代理小宇母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孤独症系先天性疾病”是医学常识,免责条款有效。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孤独症的医学定性尚存争议,保险公司单方面断言为“先天性疾病”缺乏科学依据;第二,即使该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未出现“先天性疾病免责”的任何提示。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四川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全国办案、垫付差旅费。
判决结果: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就“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给付医疗保险金18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李女士说:“为孩子的康复熬了这么多年,这笔钱终于有了着落,孩子以后的路也能踏实走下去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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