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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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通常会以为,依据司法解释可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自然同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那么,实际施工人是否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在《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律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非承包人,因此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道全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吴道全与丰都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吴道全并非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吴道全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当前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专属权利,立法初衷是保护签约承包人的施工对价权益。法条明确将权利主体限定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并非合同形式相对方,其依据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仅属于价款清偿的特殊救济,不等于受让优先受偿这一法定从权利。
实际施工人,一般无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统一裁判口径明确,以下最常见的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一律驳回:
1. 违法分包项下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将工程总包给建筑公司,总包方拆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下游施工班组、个人,该下游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仅能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普通工程款债权。
2. 转包项下实际施工人。总包方承接工程后整体转包给无资质个人,转包行为法定无效,实际施工人虽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债权属性为普通债权,无法对抗银行抵押权、在先查封债权。
核心原因:该两类主体与发包人无直接缔约合意,不属于法定权利主体,司法解释仅赋予价款追索权,未授权优先受偿权。
例外情形:挂靠型实际施工人可享有
这是实务中唯一能突破规则的情形:个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挂靠施工),自始与发包人达成真实缔约合意,发包人全程知情并认可挂靠关系,被挂靠企业仅为资质出借、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
此时名义承包人仅为通道主体,挂靠人是实际缔约及施工主体,等同于“事实上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完全契合优先受偿权主体要件,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周军律师提醒,分包、转包实际施工人通常不能享有优先权;只有挂靠施的,实际施工人如能证明发包人知情证据(签证、对账、直接付款流水),诉讼中主张事实缔约关系,可依法援引本案诉请优先受偿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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