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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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日来临之际,大连海事法院报送的《意大利S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等诉中国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以中外法理辨析为基础,化解涉中欧货损保险追偿纠纷》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以“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为调解思路,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以调促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这是大连海事法院第11篇入库案例。
意大利S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等诉中国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以中外法理辨析为基础,化解涉中欧货损保险追偿纠纷
01
关键词
民事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货损责任 保险赔付 中外保险公司之间追偿 实质解纷
02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意大利C公司以CIF安特卫普到岸价1030370.64美元,向临沂某贸易公司购买678包胶合板货物,由中国连云港运往比利时安特卫普。临沂某贸易公司向中国某保险公司购买货损保险,C公司分别向意大利S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安某保险欧洲集团有限公司和H全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购买货损及责任保险。2022年4月,船舶在德国不莱梅港码头停靠过程中起火,提单项下341包船载货物遭受全损,其余337包货物部分受损。C公司在火灾发生前取得提单。为处理全损和受损货物,C公司支出差旅费、处理费、港口费、佣金、船检费用等。扣除受损货物残值后,因船舶起火导致的货物损失和费用合计为 1186374美元及44662欧元。
C公司向中国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向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作为C公司的共同保险人,分别按照货物损失及费用的20%、60%、20%向C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C公司向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签订索赔收据和权利转让书。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遂于2024年6月分别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赔偿金共计1186374美元及44662欧元。中国某保险公司认为,在中国法下 , C公司与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是对中国某保险公司签发货运保险单的重复保险,拒绝向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付。
此外,船舶火灾事故发生后,船方宣布了共同海损,中国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为涉案提单货物提供了共同海损担保。
03
调解结果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就涉案保险合同的性质争议较大,核心争议点为C公司就涉案提单货物与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主张,依据意大利法律,其与C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是对C公司承保的买方利益损失综合险,不构成重复保险,中国某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中国某保险公司以中国法下没有买方利益损失综合险这一险种为由予以抗辩,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则以中国某保险公司存在与买方利益损失综合险类似的卖方利益信用险进行反驳。
中外保险公司之间观点针锋相对,涉及国外保险公司承保险种在中国的保险性质认定与权利衔接,牵涉问题复杂。同时,涉案船舶火灾事故除引发本案海上保险纠纷外,还可能后续衍生共同海损纠纷。案涉事故引发的纠纷在意大利已历经两年时间未能解决,意方当事人出于对高效公正解决纠纷的期待,选择到中国法院进行诉讼。如本案争议以传统诉讼方式推进,易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缠,其他衍生争议的解纷成本会急遽增加,进一步加重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经全面衡量研判,法院决定积极筹划调解方案:以“一站式受理、 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为思路,最大程度挽损和降低各方诉讼成本,以调促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通过与中外当事人“背靠背”沟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向当事人充分释明中意两国不同法律制度下重复保险的法律概念及内涵。明确重复保险五个构成要件,即“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单”“投保的保险金总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基本界定标准,从专业角度分析保险性质不同认定标准下存在的法律风险,引导双方当事人改变针锋相对的诉讼策略,客观评判诉讼风险、合理调整利益预期,为调解方案的实质推进提供专业支撑。经过多轮沟通,法院精准掌握了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核心关切: C公司和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是船舶火灾事故的直接损失方,实现快速挽损是意方当事人的最主要诉求;中国某保险公司对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赔偿数额以及衍生的共同海损诉讼风险是其关注焦点。法院以此为调解基础,将涉案相关海上保险、共同海损纠纷一并纳入调解方案,指引当事人对类案判例、诉讼周期、费用支出进行全面对比,说明持续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败诉风险,引导各方理性客观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2024年11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协议:1 . 中国某保险公司对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赔付的与涉案提单货物无关的156003.7美元及44662.49欧元费用索赔不承担责任;2. 中国某保险公司按比例向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共计50万美元,款项支付后各方不得再行相互索赔;3.C公司与三家意大利保险公司就涉案提单货物主张共同海损分摊的权利由中国某保险公司享有。2024年11月13日,大连海事法院出具(2024)辽72民初822、823、824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按照调解书内容全额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及衍生争议得到一揽子化解。
结案后,意方当事人对中国司法的公正高效给予高度赞赏,进一步选择将其他国际商事纠纷在中国法院解决,有效推动中国涉外审判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建设的国际影响力持续拓展。
04
调解指引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通常具有涉外性强、专业要求高、关联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导致此类案件审理周期长、衍生纠纷多,从而加重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加强调解沟通、强化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进而化解潜在的诉讼风险,促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一方面,需要全面掌握纠纷背后的事实基础及关联争议,准确分析研判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 ,帮助当事人基于专业判断回归理性、合理预期;另一方面,需要在了解掌握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核心关切的基础上,结合对案件所涉各类法律风险的全面分析,以“一盘棋”和“全链条”思维完善调解方案,推动案件本身及相关衍生纠纷“一揽子”化解。
05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0条
一审: 辽宁省大连海事法院(2024)辽72民初822、823、824号民事调解书(2024年11月13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制作丨李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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