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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发改财金信用〔2026〕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济南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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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济南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实施信用惠民激励措施,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内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诚信积分,是指依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归集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科学设置和规范统一的评价指标模型,计算得出的反映个人诚信状况的分数。积分名称为“泉诚分”。
第五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及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诚信积分的查询及应用需本人完成实名认证并授权后实施。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个人诚信积分统筹推进、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信用场景建设工作。
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归集
第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及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九条 基础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条 失信信息是指经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四)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个人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经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认定的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应急救援等信息;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按照与会员、服务对象等信用主体的约定,依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个人接受信息采集,不得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将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鼓励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提供本人表彰奖励、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共享与应用,作为开展个人诚信积分评价的重要依据。
申报人应对自主申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章 积分计算与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个人诚信积分默认初始得分为600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分和减分。
第十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从高到低设置6个信用等级,依次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具体对应关系如下所示:
(一)分值≥700分的,为AAA级
(二)650≤分值<700分的,为AA级
(三)600≤分值<650分的,为A级
(四)550≤分值<600分的,为B级
(五)500≤分值<550分的,为C级
(六)分值<500分的,为D级
第十七条 个人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其他信息中,表彰、奖励等信息原则上终身有效,但经核实表彰、奖励等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被撤销的除外;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评价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三年;其余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由信息提供单位认定。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个人诚信积分评价范围。
国家、省、市对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个人诚信积分分值根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归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指标模型计算生成,信用等级按照第十六条评定标准确定,每月更新一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可以根据信用建设工作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需纳入个人诚信积分评价指标模型的加减分指标项。经审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的可纳入个人诚信积分评价指标模型。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根据数据来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应用方向等对个人诚信积分评价指标进行制定、修正与完善,按年度迭代优化,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 积分查询及应用
第二十条 个人可通过“泉诚分”小程序进行实名认证以及查询本人的个人诚信积分,享受信用惠民激励措施。查询他人个人诚信积分的,应当提供他人明确授权证明、约定的查询用途、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个人诚信积分应用坚持守信激励导向原则,不得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不得以个人诚信积分低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探索实施个人诚信积分惠民措施。
对诚信积分较高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依法依规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三)在医疗服务、文化旅游、图书借阅、交通出行、停车管理、房屋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优惠、便利等激励措施;
(四)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机构在融资授信、吃住购娱等领域结合个人诚信积分实施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其他城市合作,推动个人诚信积分跨城互认、信用场景共建共享。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个人对本人的个人诚信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异议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个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申请失信信息修复。失信信息的修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完成修复的失信信息,不作为个人诚信积分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采集、归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进行,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禁止非法采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个人信息。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使用个人诚信积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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