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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公布了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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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新规对医学会、药学会、药师协会等医药学社团的主要影响如下:
一、分支机构设立受限
禁设地域性分支:不得按省/市/区县设立"××省分会""××市工作委员会"等地域性分支机构,也不得设姓氏宗亲、会员重合或业务雷同的分支。
禁止层层嵌套:不得在专业委员会下设"亚专委会""学组""工作组"或以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再设分支,医药学协会常见的"专委会—学组"二级架构需清理整改。
新设程序更严:需征求党组织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理事会无记名投票+10个工作日内公告,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撤销。
二、名称与负责人称谓规范
命名限制:分支机构限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院、促进会、研究会、联盟"等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负责人头衔:专委会负责人统一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
不得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特殊情况需经理事会同意开专用存款户但须用规范全称),所有收支纳入总会统一核算,切断"体外循环"。
禁止违规收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不得重复向同一会员收会费;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和取得收入。
禁止委托利益关联方:不得将学术活动委托给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CSO/服务商承办,不得转移收入至个人账户——直接影响药企赞助学术会议的合规审查。
活动须授权:开展研讨/培训/学术交流需经总会授权并在会议纪要载明,使用冠以总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自2026年8月1日起12个月内(即至2027年7月31日前),各医药学协会须对现有不合规分支完成整改——注销地域性分会、更名不合规"中心/研究院"、调整负责人称谓、收回分支独立账户、撤销空壳专委会等。
总会疏于管理(放任违规设立、不撤销空壳机构、放任违规收费等)将面临民政部门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处罚。
总的来看:医药学协会不能再靠地方分会、独立命名的"研究中心"、下设学组和分支私户运作;专委会须由总会实质管控财务与活动,药企与学协会合作时也需重点核查其分支是否合规整改,防范连带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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