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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中村房东违规加价收电费乱象深度报道
一、新闻出处
媒体:南方都市报(南都)
发布时间:2026年6月
报道题材:广州城中村转供电加价乱象深度调查
二、详细经过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2023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满三年。今年6月南都记者暗访番禺、天河多处城中村,发现出租屋房东、二房东、公寓经营者普遍违规抬高电价。居民直抄电价不足0.9元/度,出租屋统一收取1.2至1.5元/度,差价全部由房东获利。
部分房东不直接涨价,以线路损耗、公摊照明等名义变相加价,长期侵害租房群体利益。报道刊发后引发大规模舆论热议,大量租客留言反映自身租房遭遇同类收费问题。
舆情发酵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6月18日召开全市专项整治推进会,启动城中村水电加价全域清查,建立镇街、供电、市监多部门联动机制,实行投诉必受理、线索必核查、违法必处罚。条例实施三年,全市累计查处水电加价案件2806宗,为租客挽回经济损失5727万余元。
三、大白话普法
1. 不管一手房东、二房东、物业公寓,都不能在国家核定电价基础上加价,线路损耗、楼道公摊用电属于房东经营成本,不能摊进电费让租客买单。
2. 租房合同里写高价电费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租客有权要求房东按照电网公示电价收费,并全额退还多收电费。
3. 房东加价被查实,必须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个人房东并处几千至三万元罚款;物业公司、大型公寓企业最高可处以高额罚款。
4. 维权渠道简单:保存租房合同、电费转账记录、电表照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交投诉,监管部门必须上门核查处置。
四、相关法条原文
1.《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实行新型电费收取监督管理模式。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市场主体监管追责
1. 自然人房东:责令退还全部违规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内罚款;多次加价、涉案金额较大的,纳入市场监管失信名单,公开曝光。
2. 物业、长租公寓企业:全额清退多收款项,顶格处以大额罚款;拒不整改、大面积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3. 村集体、出租屋管理方:未落实电价公示、日常排查管控的,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村集体负责人。
六、公职人员追责情形
1.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推诿扯皮、有案不查、选择性执法、包庇违规房东,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执法岗位;收受好处、徇私放水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2. 镇街基层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流于形式,辖区长期大面积存在加价乱象未上报、未处置,造成恶劣舆情,对分管领导、网格员予以通报批评、政务警告。
3. 行业主管部门:未建立常态化巡查、投诉处置机制,监管缺位引发群体性民生问题,依规对单位负责人追责问责。
4. 党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漠视群众切身利益、消极处置群众诉求,情节较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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