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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守护企业商誉
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擦边商标”“心机商标”等具有误导性、玩文字游戏的商标频繁引发社会关注和民众吐槽。消费者往往被这些商标导致对商品的品质、成分、规格、工艺、功效等产生误认。如“手打”挂面、“壹号土”猪肉、“德子土”鸡、“多半袋”方便面。景德镇法院审结的“X氏牛”骨粉商标纠纷案,即为此类。
案情回顾
原告某某牛骨粉店,经营牛骨粉等产品的餐饮服务和销售,并在第43类商品服务上注册有“X氏牛”商标,其经营的店铺门头为“某X氏正宗牛骨粉”。被告某某小吃店拥有第43类“某某X氏牛骨粉”商标,并使用“某某X氏正宗牛骨粉”店招。原告认为,被告故意将“某某”二字缩小,误导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牛骨粉产品来源于“X氏牛”品牌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突出使用与“X氏牛骨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店铺招牌系对自己字号和商标的使用。原告43类商标为“X氏牛”,答辩人43类商标为“某某X氏牛骨粉”。从通俗字面解释,原告的“X氏牛”是一个臆造词,“某某X氏牛骨粉”商标识别为“某某X氏”后面“牛骨粉”为食品名称没有识别意义。两个店铺招牌均是更加突出使用“X氏正宗牛骨粉”。
法院审理
珠山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商标整体为“某某X氏牛骨粉”,与原告主张权利的“X氏牛”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且双方店招中均包含“X氏正宗牛骨粉”字样,但该部分属于对经营品类(牛骨粉)及姓氏(X氏)的描述,其本身作为餐饮服务标识的显著性较弱。牛骨粉已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被泛化使用,已经多年传承成为具有通用含义的小吃名称,其本身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公共资源和信息,在被作为商标时通常显著性较弱,低于普通商标。仅由常见姓氏与餐饮商品通用名称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涉及地方特色美食商标权纠纷的典型案例,由常见姓氏与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直接组合而成的商标,因其构成要素来自公有领域,固有显著性较弱,即便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亦应审慎界定其权利保护范围,避免不合理地限制他人对公有领域元素的正当使用。此外,对于将“X氏牛”商标放在“骨粉”文字前面的商标使用方式,往往容易使消费者将之误认为销售的产品即为“牛骨粉”,让消费者对产品材质产生与实际不符的预期。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仔细分辨包装、店招上表述是商标名称还是关于对该产品的描述性特征。如果表述后缀有未注册商标标记“™”或注册商标标记“®”时,则表明属于商标,需要进一步查看其产品说明等信息来判断产品使用的真实工艺、材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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