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今年以来
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
城中村水电费违规加价专项整治
现公布一批
违规加价收取水电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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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某城中村房东
加价收取电费案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某城中村房东黄某某,于2023年5月至2025年8月期间,按1.5元/度向承租人收取电费,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20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32783.8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河区沙河街道某出租屋房东
加价收取电费案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沙河街道先烈东横路某出租屋房东何某某,于2023年5月至2025年9月期间,按1.35元/度向承租人收取电费,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3月20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并作出警告、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海珠区鹭江南约大街某出租屋房东
加价收取电费案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珠区鹭江南约大街某房东伍某某,于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期间,按0.88元/度向承租人收取基础电费,再以0.62元/度综合服务费的名义加收,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3月5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并作出警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天河区前进街道某出租屋房东
加价收取电费案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前进街道黄埔大道东某出租屋房东文某某,于2023年5月至2025年9月期间,按0.8元/度向承租人收取基础电费,再按0.7元/度以监控设备维护及走廊、消防照明的“公摊电费”名义加收,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8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并作出警告、罚款499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白云区同和街道某出租屋房东
加价收取电费案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同和街道石握路某出租屋房东丁某某,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按1.5元/度向承租人收取电费,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4月10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并作出警告、罚款4936.3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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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各出租屋房东、二房东等收费主体应切实履行收费主体责任,对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对自身电费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相关背景
自《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实施以来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
持续重拳整治
水电费违规加价乱象
截至2026年6月,全市查处2806宗村社集体、出租屋房东、产业园区等各类主体水电费加价案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727万余元。
接下来,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开展水电费加价整治,常态化组织执法检查和普法宣贯。
广大市民群众如发现违规加价收取水电费等违法行为,可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来源 | 广州市场监管
编辑 | 黄星蓉
审核 | 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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