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许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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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晚,证监会官微发布《证监会对安某编造传播涉中公教育虚假信息立案调查》一文,内容为:
证监会现已查明,7月2日,安某(男,网名:南京路宝宝总)编造传播涉及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虚假误导性信息,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破坏公序良俗,涉嫌违反证券法,我会决定对安某立案调查。下一步,我会将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行为,历来是证监会打击重点。我会将继续对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误导性信息行为严密盯防、快速反应、严肃查处,全力维护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
2026年7月6日13点13分,中公教育发布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内容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短期波动较大,敬请广 大投资者务必充分了解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且未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除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 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有根据深交所的规定 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三、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示,《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综合上述证监会官微披露内容以及中公教育公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许峰律师认为,暂定在2026年7月2日10点27分到2026年7月6日13点13分之间买入中公教育股票,并且在2026年7月6日13点13分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考虑依法发起索赔,最终由法院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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