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 Amy姐 的 跨 境 金融圈
本文来 源 |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 Chinashintay)
关于自去年开始的 CRS海外征税 ,我 们列了如下 高净值人士关注的6个问题 ,
包括 追几年?
会不会有滞纳金罚款?
拿了香港身份能不能免 税?
用境 外公 司 持有资产能不能免税?
用海外信托 持有资产能不能免税? 等等……
1
CRS查税,追几年?
区分"法定追征期"与"实际核查年度",
从法定追征期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一般地:
1)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缴的,追征3年。
2)如果认定偷税、抗税、骗税 的,无限期追 征 。
3)如果是反避税调整,一般追征10年。
4)除上述外的其他情况,一般追3年, 特殊情况延长至5年。
从实际核查来看,
自去年开始利用CRS查税,到今年目前,
SJ的还只在提示提醒/督促自查阶段,提醒某年度或有境外收入未申报,提醒主动报税,
去年提醒的年度大多为2022-2024年度,今年大多为2022-2025年度,
大概也是3年、4年。
但是呢,
提醒不是追征,所以也可能不限于3年5年,
实际这也有被通知从2017年以来年度自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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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没有滞纳金?会不会被罚款?是否有刑事责任?
大多情况都有滞纳金,不可避免。
只有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缴的情况,免收滞纳金,
除此外导致的少缴,基本上都要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另外对于反避税的调整,比如CFC"视同分配"的补税,
与前面不同,不收惩罚性的滞纳金,而只是"加收利息"。
(按补税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配合的也可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是否有罚款,要看定性。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主动自查补税,都会有机会免除罚款。
但如果被认定为偷税,除补税和滞纳金外,还可能被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基本都不会。
一般的漏报不升级刑事,
只有被认定偷逃税、且金额巨大,且收到追缴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罚等行为,即便最终构成逃税罪的,
只要在公安立案前补足税款、滞纳金并履行行政处罚,初犯也可不追刑责,
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
拿了香港身份,能不能免税?
不是。
内地税务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纳税,
这是从1980年中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起就确立的纳税义务。
而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是:
一是住所标准,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二是居住时间标准,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满183天。
满足任一条件即为税务居民。
可以看到,
纳税居民与身份无关,
拿了香港身份(无论是否永居),不代表就不是内地的税务居民。
可能存在构成双重居民的情况,
这时需要再依据内地和香港的协定安排,采用"加比规则",
按 永久性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居处 → 双方主管当局协商等顺序依次判定,看最终是哪一方的税务居民。
拿了其他海外身份也一样。
4
用境外公司持有资产,能否避税?
不一定能。
以前利润留公司递延纳税的方式,现在监管变严,行不通了。
无合理需要,少分或不分利润,
SJ可以“视同”分配调整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CFC)条款:居民个人控制的、或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在以前,这种纳税调整的案例鲜有,
但今年开始,我们了解到一些人的海外公司正在被国内查税,
有人说是CFC的专项调查,有人说是对于办了ODI和37号文公司的专项调查,
无论如何,一旦被“视同”分配调整纳税,则20%个税,加收利息。
5
用海外信托持有资产,能否避税?
也不一定能。
虽然在国内没有专门的信托税收规则,
但并不等于信托就是税收真空,
实际上,在资产装信托、信托运营、分配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有潜在的纳税义务,有税务风险。
资产转信托,
如果装的是股权、金融资产、不动产等,装入之时可能算作财产转让,
那转让的价格公允吗?增值部分就要缴纳20%的个税。
运营环节,
国内有个人反避税CFC规定,信托可能被认为是个人受控实体,
信托持有资产产生的收益,也有可能被“视同分配”调整,要求缴20%个税。
分配时,
受益人取得收益,作为税务居民理应全球申报纳税。。。
解释权归SJ。
而实际上,
从去年开始,针对海外信托方面的查税也在开始,
没有法外之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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