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顾某于2013年10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某公司要求顾某24小时在岗在位,并为顾某提供了住房、床铺等,同时按月向顾某发放工资。顾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某公司任门卫工作。2024年12月,某公司向顾某送达《调岗通知》,通知顾某将原门卫岗位调整至场站保洁。后某公司又发布公示,主要内容为顾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予以辞退。顾某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在2013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仍对顾某进行考勤等从属性管理,认定顾某与某公司自2013年10月至2018年6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6月10至2024年12月4日期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判决某公司向顾某支付加班工资、加点工资。
【评析】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劳动者年龄和合同名称作为依据,而应审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从事有报酬劳动等实质要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其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及要求支付加班费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了额外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用。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对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保护,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引导其在聘用超龄劳动者时依法保障其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胡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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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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