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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蒋颖萍律师
前言
2026年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奶白")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5)苏05民初617号),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瓣花图形侵害LV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加盟门店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责令茉莉奶白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小红书、抖音六个平台首页连续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据媒体报道,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茉莉奶白2025年营收约40亿元,使用侵权标识的产品占比约35%,法院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进行司法估算后,酌定侵权获利约1000万元。茉莉奶白此前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均被驳回或处于无效状态,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仍将该图形作为核心视觉元素大规模商用。
判决公布后,茉莉奶白创始人张伯丞公开回应"不存在侵权,将提起上诉"。7月2日晚,茉莉奶白将品牌Logo从黑色更换为彩色,官方称系常规运营决策。同期,茉莉奶白在招聘平台发布法务经理(知识产权方向)、海外法务主管及法务BP三个岗位,职责涵盖全球商标布局、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搭建等。这是判决余波之下的企业的一系列反应,本身也是值得观察的合规样本。
本文无意对判决结论本身作出评价。作为一个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从业者,笔者更关心的是:这个案件将哪些长期潜伏的品牌合规风险推到了台前,以及企业应当如何审视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无论二审如何裁判,此案已经把企业品牌标识管理中的隐患,清清楚楚地指出来了。
一、案件概览
01
基本事实
LV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商标共七件,均为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即公众熟知的Monogram经典老花中的四瓣花元素(商标号:第61812517A号、第68717216A号、第1106302号、第1111910号、第1112498号、第52161177号、第68725763A号)。上述商标涉及第3类(化妆品)、第9类(APP小程序)、第14类(珠宝)、第16类(印刷品)、第18类(皮具)、第21类(日用器皿)、第25类(服装)及第43类(餐饮、咖啡馆、茶饮服务)超八个类别。
茉莉奶白自2021年起以茶饮连锁品牌运营,早期品牌LOGO为汉字茉莉奶白搭配茉莉花苞元素,视觉风格偏中式国风。2024年下半年,品牌逐步更换为黑色几何四瓣花图形作为核心LOGO,包装同步调整为轻奢极简风格,并将该图形广泛投放于线下门店招牌、奶茶包装、线上小程序及各类宣传物料。据窄门餐眼数据,截至2026年6月,茉莉奶白全国在营门店近2500家,海外门店超50家。
茉莉奶白曾于2024年9月就该四瓣花图形申请第43类商标注册(第81049590号"茉莉奶白MOLLYTEA及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文书号:TMZC81049590BHTZ01),认定申请商标与LV的第61812517A号四叶花卉图形商标等在先权利构成近似,予以驳回。茉莉奶白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但该图形继续被大规模商业使用。
02
双方核心主张
根据目前已公开的报道信息,LV主张茉莉奶白的四瓣花图形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茉莉奶白则抗辩,四瓣花代表茉莉花,系自然界通用图形,其使用仅为装饰目的而非商标性使用,且茶饮与奢侈品皮具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和混淆可能。需说明的是,上述主张系从公开报道中整理得出。
03
一审结果
苏州中院(2025)苏05民初617号判决支持了LV的主要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诉图形与LV涉案商标在设计风格、元素布局、线条勾勒等方面基本相同,茉莉奶白主观上存在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行为,遂作出前述判赔。茉莉奶白已提起上诉,案件尚在二审程序中。
二、该案涉及的四项品牌合规风险
不考虑对判决结论的评价,该案涉及的四个法律问题,恰恰是企业在品牌创建和运营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领域。
01
商标性使用与装饰性使用的边界
本案中,茉莉奶白主张其四瓣花图形仅作为装饰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根据公开报道,法院从相关公众的客观认知效果出发,认为即使标识兼具美观功能,只要客观上能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品牌建立联系,即可构成商标性使用。
这一认定标准在业内存在不同意见。部分同行认为,该标准有可能模糊商标性使用与装饰性使用的边界——自然界常见图形在商业设计中被广泛用作装饰元素,若动辄因与某一注册商标近似而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可能对品牌设计的自由度形成过度限制。
就企业实操而言,这一问题的启示十分明确:如果某一图形在品牌视觉系统中处于显著位置、被持续突出使用、客观上已成为消费者识别该品牌的核心视觉锚点,仅为装饰这个抗辩在法院被接受的可能性正在趋于收窄。品牌在设计阶段就应当评估装饰元素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当杜绝侥幸心态。
02
行业差异抗辩为什么在本案中不成立
茉莉奶白抗辩的核心逻辑是行业差异——茶饮与奢侈品不存在竞争关系,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这个论点在常识层面有其合理之处:购买一杯20元奶茶的消费者,确实不太可能误认为该奶茶由LV生产。
但这个抗辩在本案中面临一个结构性的障碍:LV就涉案商标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1类、第25类以及第43类等超过八个类别上主张了权利,LV的商标布局并不局限于皮具和箱包。本案的核心问题并非行业是否相同,而是权利商标的注册类别与被控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两件标识本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侵权认定中,相关公众是否混淆,需要结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标识近似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仅凭权利人所属行业不同,不足以排除侵权成立的可能性。
据媒体报道,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指出,茶饮行业品牌联名频繁的商业实践使得消费者看到与知名品牌近似的标识时,可能误以为存在联名合作,从而产生关联混淆。这一认定在业内存在争议:有观点指出,品牌联名通常以公开宣传为前提,消费者对联名关系的认知是基于品牌方的主动宣告而非图形联想,以行业联名惯例推定关联混淆成立,可能需要更有力的消费者认知证据支撑。
抛开个案争议,这个案子给企业的警示:产品上的任何部分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你认为不是作为品牌部分的标识)在投入商业使用之前,一定要做好侵权风险评估。无论法院最终的认定路径是驰名商标保护,还是基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LV在第43类等多个类别上持有注册商标,且第43类商标在行政程序中已被国知局用作引证商标驳回了茉莉奶白的申请。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品牌设计或投入使用阶段不提前做好侵权风险识别与评估,触发法律纠纷的可能性远比预期大。
03
通用图形的使用边界
“四叶草是自然界的,凭什么被LV独占?”——这是本案判决公布后社交媒体上反复出现的质疑。据识微商情舆情监测数据,2026年7月2日至3日,该事件相关舆情热度约10.5万条,负面情感占比44.9%,公众讨论中排名最高的议题为“LV抄袭中国传统公共纹样并抢注为专属商标”及“判决不合理,损害司法公信力”。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公共领域元素与商业标识保护之间的平衡。自然界元素和传统文化符号属于公共资源,不应被个别商业主体垄断——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但另一个现实是,当某一商业标识通过长期、大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来源指向,即获得了“第二含义”,司法也会给予相应程度的保护。
据多家媒体引述的判决内容,本案中法院的区分逻辑是:LV受保护的不是四叶草这一自然形态本身,而是其经过独特设计、具有识别性的特定图形组合。
对企业而言,这提醒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检索要点:品牌图形检索不仅应关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注册商标,还应关注各行各业中已获得较高知名度的图形商标及其核心设计元素。使用自然界常见图形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侵权风险,真正的问题在于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采用了与某一知名商标高度相似的特定设计版本。
04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持续使用风险
茉莉奶白的四瓣花图形商标申请在行政阶段已被国知局驳回并维持,引证商标中明确列出了LV的图形商标。但其后该图形继续被大规模商业使用。媒体报道指出,法院在审理中考虑了茉莉奶白“多次申请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均被驳回或无效,却仍大规模商用”这一事实,认定其存在主观攀附故意。
驳回程序虽不直接等同于侵权认定——商标可注册性与侵权是否成立,适用的是两套不同的判断标准——但驳回程序的记录在侵权诉讼中可能被用作佐证。引证商标的比对结果可以辅助说明标识的近似程度,驳回后继续使用的行为可能影响法院对侵权人主观状态的判断,进而影响损害赔偿金额的酌定。
从这个意义上,商标申请被驳回不应只被看作注册程序的一次失败——它更像一份早期的风险提示,提醒企业在特定方向上继续投入可能撞上的侵权风险。
三、企业品牌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基于上述风险分析,以下六条建议适用于消费品、新零售、连锁经营等行业的品牌管理。
01
将商标检索嵌入品牌设计流程
建议将商标检索环节前置至品牌设计阶段,与视觉设计并行推进,而非在设计定稿后方才启动。
在设计师输出初稿的同时,对核心图形元素(包括轮廓、线条特征、元素组合方式)进行商标图像检索。检索范围至少应覆盖国知局商标数据库及WIPO全球品牌数据库,且不应局限于本行业及关联类别——知名品牌可能已在你的目标行业类别提前布局了商标。设计每迭代一版,同步更新检索结果,以便在设计方向尚未锁定时即识别和排除风险。
02
审慎对待每一份商标驳回通知
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应第一时间研读引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是谁、该权利人是否拥有知名品牌、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近似程度如何。
如果引证商标系知名品牌的核心标识,即便仍可选择通过驳回复审或行政诉讼争取注册,也应当在商业层面启动标识备选方案,控制争议标识的进一步商业投入。不建议在驳回程序尚未终结时将全部品牌资产投入于争议标识。
03
建立品牌标识年度检索机制
品牌标识的知识产权风险不是一次检索就能一劳永逸解决的问题。市场上每日有新的商标申请和注册,竞品的品牌标识也在不断演进。
建议每年对核心品牌标识进行一次商标检索更新,关注:是否有第三方新注册了与自身标识近似的商标;自身商标的注册状态是否稳定(是否面临撤三、无效宣告等程序);行业内新出现的品牌标识是否与自身标识存在冲突可能。
04
联名营销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据多家媒体报道的判决内容,法院在认定关联混淆时,将茶饮行业频繁开展品牌联名的商业实践纳入了考量,据此认为消费者看到与知名品牌近似的标识时,可能误以为存在联名合作。在联名营销活跃的行业里,企业的品牌标识与知名品牌视觉元素之间的近似度,成了一个需要更加审慎评估的风险变量。
建议企业在联名合作前,对合作方的知识产权权属进行核查,在联名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许可范围和侵权责任分担条款。在联名活动的视觉设计层面,应审慎评估己方品牌、合作方品牌与第三方知名品牌之间的视觉呈现关系,避免在客观上制造与第三方的未经授权的关联。
05
加盟扩张前完成品牌标识合规审查
茉莉奶白案中,关联加盟主体被一并列为被告,侵权获利的计算亦覆盖了加盟网络的经营数据。对于采用加盟或连锁经营模式的企业,品牌标识的合规状况直接决定了整个体系面临的侵权风险规模。
建议在开放加盟前,完成核心品牌标识的商标注册或至少完成全面的侵权风险评估。加盟协议中的商标授权条款应明确使用规范和违规后果,并建立对加盟商品牌使用情况的定期巡查机制。体系内的品牌标识合规问题应当有明确的内部管控流程,例如加盟商自行设计变体LOGO并投入市场,可能面临商标或著作权侵权风险。
06
收到侵权主张后的分轨应对
如果企业收到关于商标侵权的律师函或诉讼材料,建议三轨并行:
内部核查:
立即对争议标识的使用情况、使用时间、使用范围进行全面梳理,暂停在新增物料上使用争议标识。
专业评估:
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侵权风险评估,基于评估结论制定应诉策略或和解方案。评估期间避免在公开渠道发表可能对后续程序产生不利影响的声明。
商业备选:
无论诉讼策略如何,同步启动品牌标识备选方案的推进工作。诉讼周期可能持续一至两年,不应因诉讼程序的不确定性影响正常商业运营。
四、结语
LV诉茉莉奶白案的一审判决,引发了行业内关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关联混淆的适用边界、公共领域元素与商业标识保护的平衡等问题的广泛讨论。上述问题的最终结论,以及该案能为行业提供怎样的规则指引,有待二审裁判和后续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对企业而言,与其在个案判决的对错之间寻求确定答案,不如将关注点放在自身——无论司法保护边界如何演进,品牌标识的事前检索、行政程序的风险信号识别,以及系统化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始终是企业降低法律风险最可靠的手段。
信息来源
[1]央视财经,《赔偿1030万元!LV把茉莉奶白告了》,2026年7月3日
[2]川观新闻,《一审判赔1030万元,深度解析茉莉奶白"跨类侵权"LV商标案》,2026年7月
[3]21世纪经济报道,《茉莉奶白败诉LV商标侵权案,赔偿千万元只是"前菜"?》,2026年7月2日
[4]极目新闻,《LV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审判赔1030万元,律师:二审翻盘希望渺茫,更多在于赔偿额的调整》,2026年7月
[5]知产库,《LV诉"茉莉奶白"商标案判赔1000万》,2026年7月
[6]36氪,《18块一杯的国产奶茶被LV告赢了,到底冤不冤?》,2026年7月
[7]华龙网,《四瓣花到底算谁的?LV告赢茉莉奶白,网友吵翻了,三大核心问题对话律师》,2026年7月
[8]识微商情舆情监测系统,《一文读懂茉莉奶白千万赔偿案:立案、判决、品牌整改、舆论走向全梳理》(搜狐转载),2026年7月3日
[9]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81049590号"茉莉奶白MOLLY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文书号:TMZC81049590BHTZ01,2025年11月3日
[10]澎湃新闻,《茉莉奶白最高年薪56万招商标法务,职责包括全球布局等》,2026年7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陷LV诉讼案,茉莉奶白月薪4万招法务》,2026年7月4日
信息来源说明:本文案件信息综合整理自央视财经、极目新闻、川观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36氪、知产库等多家媒体对(2025)苏05民初617号判决的报道,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截至本文发稿,判决书全文尚未公开。
免责声明:本文案件信息综合整理自多家媒体对(2025)苏05民初617号判决的公开报道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截至本文发稿,判决书全文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双方完整的诉辩主张及法院裁判理由以判决书正式发布版本为准。本文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实的法律意见。文中对不同观点的引述旨在呈现行业讨论全貌,不代表作者或本所对判决结论的立场。如涉及具体法律事务,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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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颖萍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
深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事务7年,先后独立承办知识产权民商事、行政案件400余件。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科技媒体电信(TMT)、计算机软件、数据和网络、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合同等领域争议解决及专项法律服务。
服务企业:
京东、华为、新氧、酒仙集团、同方威视、客路KLOOK、康维德Convatec、無印良品、百胜中国、途虎养车、达达快送、美团、洽洽食品、陆地石油等
社会任职: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委员
撰写报告、参与项目:
1.《与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司法保护动向调查》;《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行专人民调解工作年度报告》;《微信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广东·深圳·南山商业秘密保护数据分析报告》;《惩罚性赔偿研究数据分析报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四周年数据分析报告》;《视觉中国系列公司关于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数据分析报告》;《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败诉数据分析报告》;《网络游戏行业诉讼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数据分析报告》
2. 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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