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上海一位试岗女子诬告老板强奸,结果仅被判在写字楼公告栏公开道歉7天以及罚款2000元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引起关注的原因是很简单的,因为这起诬告案太明显不过了,女子入职试岗,此前双方未有过任何联系,整个办公室全程监控无死角,两人无任何肢体接触,女子全程清醒,事后联合男友报警,一口咬定老板下药、猥亵、强奸,还跑到写字楼公共区域闹事,大肆抹黑老板人品,谣言扩散极快,老板名誉彻底崩盘。最终老板起诉后,法院仅判决该女子写字楼公示栏公开道歉7天,以及赔偿老板维权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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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这两千块大约连律师费都不够,更别说名誉和精神的损失了,以及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了。
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这个法条,该女子至少应该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为什么没判呢?原因大概有这么几条:
一是中国男人让着女人天经地义,一个小女孩,你一个老板,又是一个大男人,和她计较什么,显得多小气是不是。男人嘛,就应该大度一点,不能和女人一般见识。
二是法律本就应当对女性倾斜,她不仅是一个女孩,未来还会是一位母亲,众所周知母亲都是伟大的,就因为这样一点小事去惩罚一位母亲,太不应该了。
三是该老板也没受什么伤害,无非是被人议论两句而已,做生意嘛,风言风语多了,多大点事儿,不用理就好了。
大约可能基于以上这些原因,所以法官才会如此判决吧,当然也有可能因为法官是女的,Girls help girls天经地义。
还可能有什么其它原因呢?大家一起来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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