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服务的行为也能构成卖淫嫖娼吗?答案是肯定的。以金钱为媒介的手淫服务,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确确实实违反了治安管理。
这可不是吓唬人,治安管理相关法规当中有明确规定,用手也是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
依据相关主管部门2001年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复函也支持了这一解释,认为无论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都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不过在惩戒力度上,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一般不会从轻处理,而是直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则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那为什么又说它不构成犯罪呢?核心争议在于刑事惩戒与行政惩戒的认定标准不同。刑法对卖淫的界定更为严格,手推胸推等非进入式性服务,因法律未明文规定且缺乏与性交的相当性,一般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只有性交口交及其他进入式的性活动,才会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卖淫。因此,单纯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刑法上的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若衍生出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行为,依然会受到刑法的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嫖娼的界定核心在于主观上达成一致,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并且着手实施。很多人以为没发生实质关系就不算,其实只要双方谈妥价格,甚至只是因为公务人员破门而入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嫖成,依然算作嫖娼。
即使发生关系后尚未给付金钱,同样无法赖掉定性。所以,如果有了类似的特殊癖好,一定要注意约束自身行为,不要被查获之后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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