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这桩案子,最近二审结果出来,网上又吵翻了。
去年刚传出来的时候,所有人都在心疼那个被家暴后开车逃命的女人,说这是绝境反杀。
可等完整判决书一披露,案情直接反转,所谓的长期家暴、持刀威胁,好像都不是那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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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家属那边死活不认,说要继续申诉。
这事儿闹到现在,到底是法律太冰冷,还是人情太感性,没人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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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24年5月21号,凌晨三点多。
石家庄中华大街新苑路交叉口,一辆车时速超过120公里冲过去,直接撞上了路口东南角的花池。
车里情况挺特殊,女的在驾驶座开车,男的扒在引擎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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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之后男的被甩出去,送医院抢救了两个多小时,还是没救回来。
男的叫刘某某,女的叫曹某某,俩人是夫妻。
这事儿刚爆出来的时候,网上一边倒,大家都说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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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女的长期被丈夫虐待,那天实在被逼急了,开车逃命,结果丈夫扒在车上不下来,最后出了事。
那时候好多人替曹某某喊冤,说这就是正当防卫,凭什么抓她。
她母亲在镜头前哭着说,难道非要等被打断骨头、窒息死了,才算有资格反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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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一出来直接上了热搜,好多人跟着共情。
可真相到底是什么样的?
那天是520,一个挺特殊的日子,刘某某发现曹某某跟别的男的一起吃晚饭,还不是普通朋友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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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里查出来的聊天记录,内容挺暧昧的,就因为这事儿,俩人吵起来了。
吵得挺凶,从家里吵到外面,中间有推搡有拉扯,刘某某还踢了她几脚,曹某某也没闲着,掐过他脖子,还扔过热水瓶。
这不是单方面的家暴,更像是两口子吵架吵急眼了,互相都动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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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到最后,曹某某要开车走,刘某某不让,扒到了车的引擎盖上。
按曹某某后来的说法,她当时吓坏了,只想赶紧离开,根本没注意到丈夫扒在车上,她踩油门就跑,越开越快,最后失控撞了花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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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警方调出来的证据,跟这个说法有点对不上。
行车记录仪、路边监控、车辆行驶数据,这些东西拼在一起,能看出来不少细节。
比如曹某某开车的时候,刻意左右打方向盘,想把人甩下去,比如她明知道引擎盖上有人,还是把车开到了120多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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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关键点,曹某某上车之前,刘某某其实已经停下来了。
监控显示,她坐进驾驶座的时候,刘某某站在旁边的便道上,低头看手机,并没有拦着她不让走。
是她自己发动了车,开了出去,刘某某是车开起来之后,才扒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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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细节特别重要,直接关系到曹某某当时到底有没有逃命的必要。
如果她上车的时候,对方已经不打她了,也没拦着她,那她开车走就不是什么紧急避险。
反而明知道有人扒在车上还高速行驶,甚至故意甩方向盘,这性质就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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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些都是后来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的,刚出事那会儿,没人知道这么多细节。
大家只知道一个被家暴的女人,开车逃跑的时候撞死了丈夫。
所以一审的时候,舆论全是站在曹某某这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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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石家庄中院一审判了,故意杀人罪,十一年。
结果一出来,网上又炸了,好多人说判得太重,这明明是正当防卫,凭什么判十一年,曹家也不服,马上就上诉了。
那时候大家都觉得,二审说不定能改判,毕竟家暴反杀的案子,这几年改判的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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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二审的结果,跟所有人想的都不一样。
二审是2025年10月底开的庭,拖了大半年,直到2026年6月22号才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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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十一年,一天没减。
但真正让舆论炸锅的,不是刑期没变,而是二审判决书里改了好多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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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的时候,法院还提到了"严重殴打"之类的,多多少少还承认有家暴情节。
可二审直接把这些说法都改了,说一审"在认定事实和认为部分的表述有不准确之处"。
怎么个不准确法?首先,长期家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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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了所有证据,除了有一次刘某某把曹某某打得耳膜穿孔,还有平时互相推搡、吵架动手之外,没发现什么长期严重的家暴行为。
更没有什么持刀威胁、往死里打的情况。
那些网上传的"长期被虐""刀架脖子上",都没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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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时的情况,也不是什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法院认为,曹某某坐进车里的时候,刘某某站在旁边看手机,并没有对她做什么。
她是自己主动开车走的,这时候不存在什么迫在眉睫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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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她没有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前提。
还有,她明知道引擎盖上扒着人,还开那么快,还故意甩方向盘,这说明她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有预见的,但她还是放任了这个结果发生。
法律上这叫间接故意,也是故意杀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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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还提到了矛盾的起因,说曹某某跟别的异性有暧昧聊天,对这件事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这些认定一出来,网上直接反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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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心疼曹某某的人,好多都改口了,说原来不是什么完美受害者,说她自己也有问题,说家暴都是她编的博同情。
可另一边,曹家死活不认这个结果。
曹某某的父亲说,他们会继续申诉,一直打到底,她母亲也说,不服,会一直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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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觉得,就算不是长期家暴,那天晚上确实动手了啊。
一个女人,被丈夫又打又骂,心里肯定害怕,想开车跑有什么错?丈夫自己扒到车上的,又不是她拉上去的,凭什么算故意杀人?
站在家属的角度,这个判决确实很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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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作任何一个普通人,可能都会觉得,我被人打了,我害怕,我想跑,这是本能啊,跑的时候出了意外,怎么就能判十一年呢?
可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个判决又不是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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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有严格的条件,得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得是迫不得已,得是没有别的选择。
如果侵害已经停了,或者你明明有别的路可走,那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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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明知道车上扒着人还开那么快,确实太危险了,就算是为了逃命,也不能拿别人的命不当回事吧。
这事儿最拧巴的地方就在这儿,法理上好像说得通,情理上又让人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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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两口子吵架能吵出人命呢,可现实就是这么荒诞,一步错,步步错,最后想回头都回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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