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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来源
2023年11月,徐某、罗某雄、阚某奇三人开始合伙经营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他们的“业务”流程是:先从网上搜索截取热点文章、新闻,再利用AI(人工智能)软件对文章、新闻进行“洗稿”,变成伪原创文章,再招募拥有网络自媒体平台账号的网民当学员,利用学员的账号发布伪原创文章,赚取平台支付的流量提成,与学员五五分成。
其间,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教授公司员工使用软件;罗某雄负责招募有自媒体平台账号的学员,指导学员发布“洗稿”后的伪原创文章;阚某奇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与薪酬核算,以及学员提成的分发、搜索截取热点文章等。经审计,徐某、罗某雄、阚某奇等人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共计5万余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罗某雄、阚某奇结伙,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编撰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罗某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阚某奇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中,不法分子先利用AI软件“洗稿”,后利用学员对“洗稿”后的伪原创文章进行发布,获取平台流量提成。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法官提醒,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并非刑事责任的当然阻却事由,司法机关有必要也有能力穿透技术表象,依据行为的实质危害作出精准回应,这不仅有助于数据要素时代信息市场秩序的维护,也是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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