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为了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以高效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督促、指导违法主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集中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各州(市)报送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了5个典型案例,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武定县某经贸有限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武定县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尾矿砂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总投资480万元,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完成2个浓缩罐、4台压滤机等主体工程建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应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处罚。但鉴于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该公司立即自行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及时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二
新平某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6年1月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平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钢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虽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12月5日完成3条生产线主体工程建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应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处罚。但鉴于该公司属小微型企业,项目建设在封闭厂房内进行,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且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企业立即停止建设,主动拆除已建成的生产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第八条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三
瑞丽市某页岩砖有限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依据全州空气质量帮扶监督非现场检查线索,对瑞丽市某页岩砖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年产60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改建项目在未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投入调试生产。其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应处以罚款处罚。但鉴于该公司项目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配套建成完整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测证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未产生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危害后果,且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5日内主动完成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四
云南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云南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测显示,该公司三个点位厂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二类功能区夜间噪声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应对该公司给予罚款处罚。但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关停部分生产线,积极采取隔音措施、调整生产时间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测,噪声达标排放;经组织开展投诉群众满意度调查,对企业噪声扰民问题整改效果表示满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第八条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五
双柏县某行政机关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1日,双柏县某行政机关主动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报送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12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对该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确认该项目总投资2344.44万元,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4月21日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应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处罚。但鉴于该项目为民生保障工程,建设期间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开展植被恢复,并及时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说明违法问题,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行政机关予以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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