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民警维权反被要钱、被调戏!”湖北武汉,女子因医美纠纷报案后结识派出所民警,对方以“打点关系办案”为由多次索要现金烟酒,还言语轻浮提开房要求,女子举报后民警被认定收受2万元、多次言语调戏,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但仍正常在岗,何女士不服继续申诉,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案例来源:奔流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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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女子何女士在某机构接受面部针剂注射后出现感染、头痛,报警指控医美机构非法行医,案件后因故搁置,维权无果后,何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民警田某。
据何女士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初次见面,田某便告诉她办案要打点各路关系,想推动案件进展就得表示表示。
何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9月4日、11月1日,田某两次向她借钱,措辞为“借点钱给我咋,困难死了,没精力办案”“兜比脸干净”。
期间何女士通过微信向田某转账两笔各2000元(共计4000元),另称曾给过现金及烟酒,但无直接凭证。
更令何女士难以接受的是田某的另一面,据其提供的数段对话录音,田某在碰面或通话中多次说“要么摸一下,要么看一下”“下次摸一下,抱一下”,还曾提出开房要求。
何女士在录音中明确回“别闹”“我现在出了钱不想聊别的”,表达明显排斥态度,但田某事后仅以“我性格大大咧咧、考虑不周”道歉敷衍,并未停止联系。
2019年8月,何女士自行辗转上海、广州、武汉三地持续维权,涉事医美诊所负责人最终在武汉自首。
何女士认为田某对案件实质推进并无帮助,但田某仍借“对方律师要办取保、医生可能放出”继续暗示要钱,何女士拒绝后,田某仍频繁联络她。
忍无可忍,2021年3月何女士正式向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举报田某索贿、性骚扰及猥亵,同步拨打市民热线反映情况。
何女士称举报当晚田某带人上门找她,对其及家人进行言语施压,这一点田某方面无回应,亦未在后续纪委通报中认定或否认。
2025年1月10日,何女士收到12345书面回复:经洪山分局2021年核查,认定田某身为党员干部已有家庭,多次言语调戏他人、违背社会公德、损害警察形象,依规作出处理;2024年9月14日市局同意撤销其挂职副所长职务;2024年9月23日分局决定对其停止执行职务;2024年11月28日分局纪委针对查实的部分违纪违法问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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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期间,何女士2025年8月在社交平台发视频实名举报;同年9月报案控告田某猥亵,警方以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2026年3月再次控告猥亵,警方认为已过行政案件追究时效,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
何女士遂将情况说明制作成海报在派出所附近张贴,2026年5月中旬,纪委当面向何女士通报最终处理结果:田某因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2万元,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因多次言语调戏未婚女性给予诫勉谈话;此前已撤销挂职副所长、停止执行职务。
何女士对此不认可,认为田某行为严重失德违纪应清除出公安队伍,且田某目前仍正常在岗工作,自己和家人持续受到骚扰威胁,表示将继续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截至2026年7月1日,奔流新闻等媒体联系洪山分局及南湖派出所,工作人员仅登记记者信息,未就处分幅度及田某是否继续在岗作出公开回应。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民警借办理案件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涉嫌受贿或滥用职权,金额和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仅作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2、24条规定民警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在执法活动中为自己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开除处分。
本案中田某收取2万元并暗示不打点不推进案件,已具备索贿性质,目前仅作处分,属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现有证据链、认错态度及是否认定为索取作出的纪律裁量。
若何女士掌握更多现金交付或明确以不送钱就不办案相要挟的录音证据,可继续控告,要求启动受贿罪的职务犯罪复查。
第二,利用职权对求助群众实施性骚扰,违背警察职业道德且可构成治安违法甚至强制猥亵罪,不能降格为生活作风问题简单诫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9条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有义务受理投诉并调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拘留或罚款。
若田某确有趁机制造身体接触(如举报所称摸大腿)或以职权相裹挟提出开房,已超出言语调戏范畴,应按猥亵予以治安处罚乃至审查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公安机关以无违法事实或超过追究时效不予立案,需建立在全面核查录音、聊天记录基础上,如存在新证据,仍可申请复议复核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第三,实名举报人遭疑似被举报人骚扰威胁的,可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职责并向上级督察部门投诉干预。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人民警察法第22条要求民警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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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称举报后遭田某带人上门、电话滋扰家人,如其能提供通话记录、监控或证人,可向督察支队、纪委或12389专用举报平台反映。
若查实民警打击报复举报人,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59条可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涉嫌报复陷害罪的移送司法。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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