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北京,2026年6月3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沈倩倩出借证券账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根据公告,沈倩倩在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将其名下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及5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
天津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调查核实,沈倩倩存在出借证券账户的违法事实。具体时间跨度为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其将“沈倩倩”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公告明确,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
申辩未被采纳,监管部门维持处罚决定
据了解,天津证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依法向沈倩倩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沈倩倩的要求,监管部门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本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沈倩倩方在听证中提出“未实施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等意见,并请求免于处罚。
不过,天津证监局经复核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基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监管部门最终决定:对沈倩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监管持续强化账户管理,投资者需警惕合规风险
此次处罚再次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证券账户实名制的严格执行。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基础,出借或借用账户不仅违反账户实名制原则,还可能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公告要求,沈倩倩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投资者应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严格遵守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避免因账户出借、借用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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