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蔡蕾
近日,湖北高院发布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事例。其中一则案例是,业主家中被盗,起诉物业公司,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孙某系某小区业主。2018年4月11日,孙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组织和维护工作,并约定:“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承担规划红线以内,物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以内的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安全、看护职责。但甲方不承担乙方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为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限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甲方(某物业公司)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1年8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业主孙某报警称家中被盗,后向其出具《受案回执》一份。孙某认为某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家中物品被盗,应赔偿损失,故而成诉。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某物业公司负有管理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等义务,并载明某物业公司不承担业主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业主孙某主张其家中财物被盗系某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安保职责所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此外,业主孙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其财物损失的具体数额。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安全防范方面通常仅限于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管理与安全防范服务,而不包括对业主户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业主户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如无物业服务合同特别约定,一般不属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围,除非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如业主家中被盗系第三人侵权、且物业公司无过错,物业公司无需对业主被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厘清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在公共安全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界限。一方面,有利于督促业主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用法律规则重塑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性预期,提醒物业公司并非“万能保险箱”。另一方面,依法平等保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鼓励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尽职尽责为业主服务,并可消除其对履职产生后顾之忧,进而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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