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不能立即生效,但市场不会等二审结束。
对技术迭代很快的产业来说,迟来的停止侵害,有时已经不再具有真实意义。
本案真正值得关注的,不只是英诺赛科在与英飞凌的专利纠纷中获得了临时禁令,而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确认了“一审判决+诉中行为保全”的制度价值。
换句话说,专利案件一审已经判令停止侵权,但判决尚未生效时,权利人并不只能被动等待二审结果。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法院可以通过行为保全,让停止侵害先在市场层面落地。
这对中国专利诉讼而言,是一个值得认真观察的信号。
01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英诺赛科与英飞凌之间的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案件作出裁定,驳回英飞凌中国公司、英飞凌无锡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苏州中院此前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2026最高法知民复2号.pdf 2026最高法知民复3号.pdf
这两起案件均涉及氮化镓半导体产品,争议对象指向英飞凌 CoolGaN G3 系列产品。
此前,苏州中院已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英飞凌相关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害、赔偿英诺赛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与此同时,苏州中院还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英飞凌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相关被诉侵权产品,裁定效力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
英飞凌不服行为保全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苏州中院的行为保全裁定。
这也是本案引发广泛关注的原因。
因为它回应了专利诉讼中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侵权,但判决还没有生效,在这段时间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还能继续销售?
02
过去很多人理解专利诉讼,容易把注意力放在赔偿金额上。
赔多少,当然重要。
但在技术产品市场中,有时真正重要的不是赔多少钱,而是能不能及时停下来。
尤其在半导体、通信、消费电子、智能硬件等技术迭代很快的产业里,诉讼周期和产品周期之间经常存在错位。
一件产品可能两三年就完成迭代,一场专利诉讼却可能从一审打到二审,甚至再经历无效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终审裁判真正生效时,被诉产品可能已经完成市场铺货、客户导入、价格冲击,甚至已经退出市场。
到那个时候,判决书上“停止侵害”的判项,可能已经失去实际意义。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注意到,相关第三代氮化镓产品迭代周期通常为2至3年。如果等待终审裁判生效后再停止侵害,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已经退出市场,生效判决中停止侵害的内容就可能被架空。
这句话背后,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判断:
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只看终局裁判,也要看救济是否赶得上市场变化。
如果救济永远慢半拍,停止侵害就会变成一种纸面权利。
03
本案最核心的规则价值,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判决+行为保全”的制度逻辑。
一般情况下,行为保全发生在诉前或者诉中,法院尚未对案件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完整实体判断,因此审查会比较谨慎。
但本案不同。
苏州中院已经经过实体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英飞凌相关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判令停止侵害。只是因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停止侵害的判项还不能当然进入执行程序。
这就产生了一个制度空档:
一审已经判了停止侵权,但停止侵权还不能马上执行;被诉方如果继续销售,权利人的损害还在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在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实体审理已经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情况下,由于一审判决并不立即生效,而被申请人仍可能继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为及时停止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另行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这就把“一审判决”和“诉中禁令”之间的关系说清楚了。
行为保全不是简单提前执行一审判决,而是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对继续侵权风险作出的临时性、预防性安排。
它的作用,是堵住“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裁判生效前”的时间差。
04
这个制度安排还有一个关键前提:一审实体审理已经完成。
这意味着,法院并不是在事实和法律基础非常薄弱的情况下轻易发出禁令。
本案中,涉案专利均为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相关无效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驳回了英飞凌针对无效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虽然相关争议仍处于后续程序之中,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效力尚属具有稳定性。
同时,苏州中院已经经过实体审理,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英飞凌构成侵权。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法院在作出责令停止侵害判决的同时裁定采取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保全措施的,由于案件已经经过实体审理,行为保全申请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较为充分。在行为保全复议审查阶段,除非有明确相反证据或者充分理由,一般应当维持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
这并不意味着一审胜诉就必然获得禁令。
但它意味着,一旦案件已经经过实体审理,并且法院已经认定侵权成立,被申请人再想推翻行为保全,就需要提出更强的相反证据或者充分理由。
临时禁令的门槛没有消失,但事实基础变厚了。
05
本案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理解,也很值得关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常常会抗辩:如果真有损失,将来可以通过金钱赔偿解决,所以没有必要采取行为保全。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没有接受这种简单化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诉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不仅会抢占涉案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造成价格侵蚀,更会直接侵害权利人基于专利享有的独占权益和先发优势。
这里的“先发优势”,是本案非常关键的一个关键词。
在快速迭代产业中,先发优势并不是抽象概念,而是研发投入、客户导入、产品验证、市场信任和供应链位置共同形成的竞争利益。
如果侵权产品在关键窗口期进入市场,哪怕最终判赔,也未必能真正恢复权利人原本的市场位置。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被诉侵权产品对市场份额的影响,不限于市场份额下降,也可能表现为市场份额增加幅度的减小。
这句话非常重要。
因为在现实商业竞争中,权利人未必总能证明自己的市场份额已经明显下降。有时损害表现为:本来可以增长得更快,但因为被诉产品进入市场,增长被压低了。
这种损害,事后很难用一张财务报表完全说明,也很难通过金钱赔偿完全恢复。
这正是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意义。
06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产业特点:被诉产品属于半导体中间品。
中间品一旦进入终端产品,流向会变得复杂,控制难度也会显著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也注意到,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中间品用于终端产品后,侵权行为将更加难以控制,生效判决中关于停止侵害的内容也可能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新发生的侵权行为还可能需要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平添诉累,不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
这说明,行为保全不仅是在保护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也是在保护未来生效判决的可执行性。
换句话说,禁令不是为了提前惩罚被申请人,而是为了避免未来判决被市场现实掏空。
如果侵权产品继续流向下游,终审胜诉之后再去追踪、召回、阻断,成本会更高,难度会更大,效果也会更差。
07
英飞凌一方还提出,行为保全会影响半导体行业营商环境,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可获得性,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抗辩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行为保全申请仅涉及英飞凌是否应当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被诉侵权产品,市场上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供消费者选择,被诉侵权产品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也不涉及公众健康、环保或者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更进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恰恰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理念和政策导向,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这一判断同样值得重视。
公共利益不能被泛化。
不能因为一个产品属于半导体行业、属于关键技术赛道,就当然把继续销售包装成公共利益。
真正的公共利益,不是让被诉侵权产品在诉讼期间继续占领市场,而是让创新者知道:稳定的专利权、经过实体审理确认的侵权判断,以及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能够得到制度保护。
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的不是某一方继续销售的便利,而是市场竞争的规则边界。
08
本案对企业专利诉讼策略也有直接启发。
对权利人来说,专利诉讼不能只盯着最终赔偿。
如果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如果市场窗口期短、客户切换成本高、产品流向难以控制,就应当把行为保全作为整体诉讼策略的一部分。
尤其在一审胜诉后,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权利人应及时评估是否申请行为保全,以防止停止侵害判项在等待二审期间失去现实意义。
对被诉方来说,一审败诉后继续销售,也不再只是一个商业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提到,在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侵权并判令停止侵害的情况下,即使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作为诚信经营者,出于对一审判决和涉案专利权的尊重,也负有先行停止被诉侵权行为的审慎注意义务。
这句话释放的信号很清楚:
一审之后继续销售,风险会显著上升。
企业当然可以依法上诉,也可以继续通过无效程序挑战专利权稳定性。但如果没有明确相反证据或者充分理由,继续实施被诉行为,就可能被认为是在扩大侵权后果。
09
英诺赛科诉英飞凌案的意义,并不只属于氮化镓半导体行业。
它给中国专利保护提出了一个更一般的问题:当技术迭代速度越来越快,司法救济如何避免落后于市场周期?
过去,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的救济逻辑是事后型的:侵权发生了,判决赔偿,最后再停止。
但在高科技产业中,事后赔偿并不总能解决问题。
因为市场机会可能已经过去,客户关系可能已经迁移,价格体系可能已经被打穿,产品周期可能已经结束。
这时,停止侵害如果不能及时发生,就很容易变成一种迟到的正义。
本案的价值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维持“一审判决+行为保全”的制度安排,给出了一个更符合技术产业节奏的司法回应。
它不是降低临时禁令门槛,也不是让一审判决自动提前执行。
它真正确认的是:
当一审法院已经经过实体审理认定侵权成立,且继续侵权可能导致市场份额、先发优势、判决可执行性受到难以弥补的影响时,行为保全可以成为填补时间差的重要工具。
专利诉讼的时间差,不能成为继续侵权的窗口期。
这也许正是本案最值得写下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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