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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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果对方掌握关键证据,个人无法取得,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那么,当事人申请调取对方证据,法院未调取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在《大石桥市某材料厂、林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对方当事人持有的证据材料,若该证据本可依据举证责任规则由对方自行举证、不属于当事人客观无法收集的法定取证范围,法院未予调取的,不违反法定程序,不构成再审事由。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核心案情:该案为借名贷款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主张案件存在借名贷款事实,为佐证自身观点,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调取对方银行的全套贷款档案资料,试图通过档案材料还原案件事实。当事人认为该档案由对方掌控、自身无法自行调取,法院必须依申请调查收集。原审法院审查后,未准许其调证申请,未调取涉案贷款档案。
当事人认为,
本案是否构成“借名贷款”,营口分行对此是否明知,属于本案基础法律事实,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原审期间,营口分行与实际借款人多次虚假陈述,否认存在上述事实。为此,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多次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进而查明上述事实。然而,原审法院既不认可本案构成“借名贷款”,又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并加重再审申请人举证责任,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法院认为,
材料厂主张本案系借名贷款,原审时向法院申请调取营口分行案涉贷款档案等材料。营口分行系本案当事人,其应否提交相关证据,系根据举证责任确定,并非通过调查取证解决。材料厂再审主张原审不予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本案核心裁判法理:法院调证义务有严格边界
最高法在本案中精准区分“当事人举证义务”与“法院调查取证义务”。民事诉讼核心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绝大多数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交。法院仅对两类情形负有法定调取义务:一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完全无法自行收集的涉密、存档、第三方管控证据;二是法院审理案件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核实的关键证据。
而本案案涉贷款档案,属于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覆盖范畴,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求对方提交,无需依赖法院专项调取。法院不予调取,并未免除对方举证义务,也未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二、法院未调取证据,构成程序违法的法定情形
结合本案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法院拒不调取才属于违法,可申请再审:
第一,证据是审理案件必需的主要关键证据,直接影响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
第二,当事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自行收集,不存在自行取证或要求对方举证的途径;
第三,当事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调取申请,说明理由及证据线索;
第四,法院无正当理由直接驳回、拒不调取,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三、法院不予调取、不违法的常见情形
对照本案裁判观点,以下情形法院不调取无需担责:证据属于对方举证责任范围,可直接要求对方提交;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无实质证明价值;当事人无明确证据线索、申请调取内容模糊;证据可通过普通渠道自行收集,不存在客观取证障碍。此类情形下,法院驳回调证申请,属于合法裁量范围。
周军律师提醒,诉讼中确需对方持有证据的,优先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书面申请对方提交;若属于客观无法收集的档案、涉密材料,务必提交书面调证申请,写清证据线索、证明目的、无法取证原因;法院驳回后,可当庭提出异议并记入笔录,为后续上诉、再审留存依据,避免错失维权机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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