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19,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拖欠货款,不必然构成诈骗罪。
1、杨新光涉嫌诈骗案,(2004)佛刑重字第2号。
2、杨新光,男,34岁,新光、宏威两家服装厂老板,广东省佛山市。
3、佛山市检察院指控,1996年10月15日,杨新光在开平市宏威服装厂任董事长期间,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用该公司已被查封、不能作抵押的机器设备做抵押,以委托代理出口服装为名,与被害人三水公司签订出口贸易协议书,收取三水公司预付货款定金200万人民币。之后,杨新光没有专款专用,致使最后拖欠三水公司价值104万的货物无法交付。1997年4月13日,杨新光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山东布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致使最后山东布料公司供货牛仔布后,杨新光无法结清货款126万。
4、佛山市中院一审判决杨新光诈骗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新光不服,提起上诉。
5、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6、佛山市中院再审判决杨新光诈骗罪10年。杨新光再次上诉。
7、广东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佛山市中院二次再审,最终判决杨新光无罪。
9、司法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杨新光的机器设备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查封不假,但扣押的对象是新光服装厂的机器设备。杨新光的新光服装厂和宏威服装厂是相互独立的两家公司,查封新光服装厂的机器设备不等于查封宏威服装厂的机器设备。因此,本案杨新光用宏威服装厂的机器设备作抵押,不能证明杨新光的欺骗性。第二,人民法院查明杨新光与三水公司签协议并提前收取200万人民币定金不假,但杨新光在履行过程中,给三水公司交付了100万美元的货物,足以证明杨新光是有履行能力的。同样,杨新光与山东布料公司履行购销合同中,交付货物和款项共计1278万,也足以证明杨新光有履行能力。第三,在本案三水公司和山东布料公司催讨货物和货款的过程中,杨新光并没有逃避、藏匿、挥霍行为。综合认定,杨新光不具有非法占有三水公司和山东布料公司货物及货款的目的。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拖欠货物货款,不必然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最终判杨新光无罪。
10、最后同事说,杨新光经历了5个判决、熬了6年才终于无罪,6年牢白坐了?回答和感叹,当时案发时适用的是1979年的老刑法,那时的司法实践倾向于以“结果论”定罪;如果不是1997年新刑法开始倡导以“行为论”定罪,杨新光可能还要继续坐上好几个6年。时代啊,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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