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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4月6日,刘某与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
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及客户端业务所在地;如因公司业务需要,刘某需不定时赴外地出差公干,刘某应自愿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续签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或业务需要合理调整刘某的工作地点或者安排出差,刘某应同意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员工手册》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的;一个月内发生旷工情形累计超过3次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系统查阅记录显示刘某2021年5月20日查阅确认员工手册。
2024年11月8日,公司向刘某发出《项目情况变更通知书》,告知平安银行项目已于当日将刘某释放,在开展新项目工作前,刘某处于不在生产岗位状态。
2024年11月21日,公司向刘某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出差通知单》,安排刘某于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前往深圳市罗湖区出差。
出差事由为数字财资项目前端开发岗位支撑。通知明确了行程安排及预定酒店,并载明住宿费用凭发票实报实销,出差期间薪资待遇以及薪资架构不变。
刘某回复对此提出异议,表示不认可出差,认为自己从未出过差,自己的岗位也没有出差的必要,公司通知之前未与自己沟通。
刘某还表示住宿费用过低,“标准50元一天实在过于离谱!我不能接受……”
公司回复刘某对出差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必要性进行了解释,再次明确出差系短期一个月,要求刘某准时报到。
公司再次明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关于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经营或业务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或安排出差,要求刘某服从公司安排,再次明确火车票、住宿费均实报实销。
2024年11月25日至11月27日,公司连续三次向刘某发送《催告到岗通知书》,告知刘某未按公司安排前往深圳项目上班,也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告知其应根据公司通知前往深圳报到并办理补假手续,若未报到或办理公司将按旷工处理,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向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员工手册》规定,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6,000元。仲裁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刘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员工拒绝公司安排的为期一个月的异地出差,公司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公司安排短期出差合理合法,员工拒不服从构成违纪,解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系以刘某不服从公司对其作出的前往深圳出差的工作安排以及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双方沟通往来可见,公司在出差通知中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告知,且在多次邮件沟通中表示出差期间薪资待遇不变、火车费及住宿费均系实报实销。
结合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如因公司业务需要,刘某需不定时赴外地出差公干,刘某应自愿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的约定。
认定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经营及业务需要在刘某退项后对此进行短期出差安排且已尽到了出差相关事项的告知及解释义务,且并未侵害刘某的劳动权益。
现刘某经公司三次催告仍拒绝服从公司安排,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刘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6,000元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出差长达一个月实质是变更工作地点,且住宿标准过低,拒绝具有正当理由
刘某上诉理由:公司的“出差”安排持续时间长达一个月,实质上是对工作地点长期、实质性的变更,而非临时性、辅助性的短期公务出差。公司安排的住宿标准为每日50元,远低于当地通常的商务出差住宿标准,无法保障基本住宿条件,变相降低了劳动条件与福利待遇。刘某拒绝该不合理安排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严重违纪。
二审判决:出差安排未达到不合理程度,员工拒不出差构成严重违纪,解除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安排刘某前往深圳出差,刘某予以拒绝,理由是公司事先未与其沟通,其岗位也无出差必要,且50元一天的住宿标准过低。后公司以刘某未按公司安排前往深圳、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或业务需要合理调整刘某的工作地点或者安排出差,刘某应同意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其次,从出差的周期、住宿标准、报销规则等方面来看,公司的出差安排并未达到不合理的程度;
再次,刘某当时也未提出存在特殊个人情况等正当理由拒绝出差并提供相应证明。
综上,刘某经公司催告仍拒不出差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刘某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4月17日
案号:(2026)沪01民终1446号
【实务要点】
1.完善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
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需服从公司因业务需要的出差安排或合理的工作地点调整,并在规章制度中将“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及“旷工”列为严重违纪情形,确保解除劳动合同有据可依。
2.确保出差安排的合理性
企业安排异地出差时,应综合考量出差周期、住宿标准、报销规则及薪资待遇等因素。只要未变相降低员工的劳动条件与福利待遇,且未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员工即负有服从义务。
3.履行充分沟通与催告程序
面对员工拒绝出差,企业不宜直接解除合同。应先就出差的必要性、工作内容及待遇标准进行充分解释与沟通;若员工仍拒不报到,企业应连续发送书面催告通知,固定员工旷工及拒不服从安排的证据,再行作出解除决定,以降低违法解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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