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可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6月11日)
【问】
我公司是陕西省一家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从事美容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增值税政策?
【答】
你公司作为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可以适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增值税政策。
【详解】
《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6年5月6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归类为\x26#39;医疗机构\x26#39;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如下:
不可以。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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