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名在职女警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加盖单位公章,以公务采购名义大肆赊购烟酒,累计诈骗356万元。
案发后女警获刑8年,但当地公安局撇清所有责任,引发全网争议。
- 事件描述
安徽滁州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民警闫某艳,在2021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以单位公务招待需要采购烟茶酒为由,向当地13名个体户赊购货品,同时还有一名辅警和一名居民也遭其诈骗,共计15人,涉案未结清金额达356万元。
闫某艳制作了盖有“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章的供货合同,取得商户信任后,将骗来的高档烟酒茶低价变卖套现,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未给单位采购任何物资。
2025年7月,明光市法院异地审理此案,认定闫某艳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判决后,闫某艳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赃款几乎全部挥霍一空,受害人的损失至今未能追回。
定远县公安局书面回应称,闫某艳私盖公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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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人是公安人,商户无法分辨,算善意第三人
除非是假公章,真公章代表的就是单位
她用的是公家印章、单位应该有责任!
公章是谁管的?为什么可以盖到公章?
真公章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承担责任的
既然盖了公章,单位就要认,合不合法是单位的事情
真公章有效,假公章无效,有律师能解释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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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分析
1. 真公章私用,单位到底有没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行为人擅自使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闫某艳能长期私自使用单位公章制作虚假合同,反映出单位公章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未能建立有效的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这与商户的损失存在一定关联。
不过,法院判决仅认定闫某艳构成诈骗罪,未判决公安局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公安局得以主张无支付责任的依据。
2. 商户为何会轻易被骗?
商户之所以愿意赊账,核心原因是闫某艳的民警身份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合同。
在普通人的认知里,民警代表着官方信用,公章则是单位的直接背书,二者结合让商户几乎没有防备心理,认为这笔交易有单位担保,风险极低。
闫某艳正是利用了这种公众对公职人员和公章的信任,实施诈骗行为。
3. 受害人的钱还能追回来吗?
目前闫某艳已被判刑,但其名下无房产、存款等可执行财产,赃款也已被全部挥霍,受害人通过刑事追赃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极低。
虽然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单位最终不承担赔偿责任,闫某艳又无偿还能力,受害人的损失大概率只能自行承担。
- 结论
该案暴露公职单位公章管理、人员监管的明显漏洞,公职人员公信力遭到损耗。
涉事女警已依法获刑,但受害商户巨额损失难以追回。
当地公安局直接界定为个人行为、拒绝担责的做法,引发大众质疑,也让公职单位的管理责任认定问题引发广泛讨论。
完善公章审批监管制度、明确单位管理追责细则,是此类案件需要补齐的治理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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