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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核心、最频发的争议领域。从结算依据的确定、支付条件的成就,到付款主体的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每一个环节均可能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通过一系列入库案例,就结算依据的认定、支付条件与抗辩、支付主体与责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付款认定等焦点问题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尺度。本文以工程价款为专题,分设上中下三篇,上篇聚焦结算依据的认定、工程款支付条件两个维度,结合入库案例进行系统的规则梳理。
关键词: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付款条件
一、结算依据的认定
裁判规则速览
规则
要点
对应案例案号
多份合同结算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数份合同,应根据工程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结算协议等履行事实,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021)渝民终796号
数份无效合同的结算
数份合同均无效时,结合当事人身份、签订目的、履行情况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2021)黑民终459号
固定价合同未完工
因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程量,已完工部分合格的,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工程款
(2022)赣民再74号
政府审计条款
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或出具结论的,法院应准许鉴定申请
(2021)宁01民初18号
工程量争议
工程量有争议且未验收,可参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
案例解读
(一)多份合同并存时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
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渝民终796号
入库编号:2024-07-2-115-003
案情简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备案合同与税务备案合同),双方对实际履行的合同产生争议。承包人一审以备案合同为依据主张工程款,二审中改变主张称税务备案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应当结合工程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本案中,结算协议载明的内容与备案合同一致,承包人一审中亦以备案合同主张权利,且无证据证明税务备案合同实际履行,故认定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二)数份无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
刘某某诉哈尔滨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黑民终459号
入库编号:2024-07-2-115-001
案情简介:实际施工人借用两家劳务公司资质,分别与总包方签订两份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不同的合同(一份固定价包死,一份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双方对哪份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产生争议。
裁判观点:法院综合以下因素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质检员、工长签字的费用单上列明的单价与固定价合同一致;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与固定价合同吻合;实际施工人仅在固定价合同上签字,另一份合同无其签字;工程款支付路径因总包方账户被查封而借用另一公司账户,不改变实际履行合同。故认定固定价合同为结算依据。
(三)固定价合同未完工的按比例折算
陈某某诉肖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赣民再74号
入库编号:2023-16-2-115-003
案情简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26万元,因设计变更,实际施工量由原定176根基桩减少至148根。双方对工程款是否应按实际工程量调减产生争议。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固定价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程量,但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计算已完工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系数,再用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应付工程款。本案据此计算工程款为968575元。
(四)政府审计条款未履行时的鉴定启动
王某某诉宁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宁01民初18号
入库编号:2024-07-2-115-002
案情简介:合同约定以财政局审定造价作为付款依据,但工程竣工验收后长期未完成审计。承包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抗辩。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不因此驳回起诉。如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出具审计结论,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本案重一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五)工程量争议参照总包确认量认定
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
入库编号:2024-10-2-115-001
案情简介: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就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且未验收结算。总承包人已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且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确认了实际工程量为51万立方米。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在工程量有争议且未验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案涉工程已由实际施工人全部完成并移交,总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可作为认定依据。
实务提示
一、多份合同情形下,固定实际履行证据链。施工方在签订多份合同时,应注意保存工程款支付凭证、签证单据、结算协议、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文件。在诉讼中,应以一贯主张的合同为依据,避免随意变更主张,否则可能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不被采纳。
二、固定价合同遇设计变更,及时主张按比例折算。固定价合同履行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发包方可能要求按实际工程量调减价款。施工方可依据案例三的规则,主张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即已完工程量与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而非简单扣减。
三、政府审计条款不阻却起诉,合理期限后可申请鉴定。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不意味着施工方必须无限期等待。如工程已竣工验收,审计长期未启动或未出具结论,施工方可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建议在起诉前书面催告发包方推动审计,留存催告证据。
四、工程量争议时,积极援引总包方确认数据。实际施工人如与分包方存在工程量争议,可尝试从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结算文件中寻找依据。总包方确认的工程量数据,经法院审查后可作为认定实际施工人工程量的参考依据。施工方应注意收集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结算报告、进度款支付凭证等文件。
二、工程款支付条件抗辩
裁判规则速览
规则要点
具体内容
对应案例案号
背靠背条款(业主破产)
约定以业主支付为付款前提,业主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足额收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得以此拒付分包款
(2019)鲁02民终8059号
背靠背条款(一般情形)
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以业主支付为前提的条款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拒付的合理理由
(2017)晋02民终2357号
背靠背条款(EPC模式)
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履行条件时,总包方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2021)最高法民终662号
甩项工程付款
工程甩项签证后,发包人无权以未整体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已完工程款,应结合送审、退保证金等行为判断付款条件
(2016)沪01民终1538号
汇票支付拒付
以汇票支付工程款被拒付后,承包人可选择票据追索权或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选择权
(2022)10民终164号
债权转让支付
附条件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原承包人未放弃与发包人直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2021)最高法民终361号
案例解读
(一)业主破产时总包方不得以背靠背条款拒付
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鲁02民终8059号
入库编号:2024-08-2-115-001
案情简介:总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总包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竣工交付后,业主进入破产程序,总包方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拒付分包方剩余工程款。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在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业主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诚信原则,总包方应当支付分包方剩余工程款。约定以业主支付为前提的条款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拒付的合理理由。
(二)工程已交付时背靠背条款不能无限期抗辩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晋02民终2357号
入库编号:2024-08-2-115-002
案情简介:分包合同约定,业主延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相应顺延。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总包方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拒付分包方工程款。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在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总包方理应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该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三)EPC模式下背靠背条款条件不成就时的处理
甘肃省某建设集团公司诉中国某工程顾问集团华东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662号
入库编号:2023-16-2-115-002
案情简介:EPC总承包合同约定,业主支付全部工程款后总包方再向施工方付款(背靠背条款)。后因业主破产重整,付款条件发生变化,施工方起诉要求总包方直接支付工程款。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完成100MW光伏电站工程)已经发生变化,各方当事人未及时达成相关付款协议。总包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施工方支付所欠工程款,背靠背条款不再具备履行条件。
(四)甩项工程发包人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拒付
上海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医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沪01民终1538号
入库编号:2023-07-2-115-001
案情简介:双方签署甩项签证,承包人将甩项工程外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已退还履约保证金、委托审价,但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甩项工程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双方签署甩项签证、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主动委托审价等行为表明已进入结算阶段,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构成付款的阻却条件。
(五)汇票被拒付后可依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
某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10民终164号
入库编号:2023-07-2-115-005
案情简介: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后汇票被拒付。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要求发包人继续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汇票被拒付后,承包人既可选择票据追索权,也可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认定未按期承兑的汇票不产生偿付效力,发包人应当继续支付工程款。
(六)债权转让条件未成就时原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
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诉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61号
入库编号:2023-16-2-115-007
案情简介:原承包人与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前期债权债务由新中标公司承担。后新中标公司未实际承接,原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附条件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中所附条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弃与发包人直接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权利。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终结算,发包方作为最终付款人和受益人,应当向原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实务提示
一、背靠背条款不能被动等待。合同中约定以业主付款为前提的,施工方不宜被动等待。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无限期拒付的正当理由。如业主出现经营异常或进入破产程序,应及时向总包方主张付款,避免风险转嫁。
二、甩项工程及时固定付款条件成就的证据。工程甩项后,施工方应积极推动发包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委托审价、接收工程等行为,并留存相关书面文件。上述行为可作为付款条件已成就的有力证据,用以对抗发包方以未竣工验收为由的拒付抗辩。
三、汇票被拒付后灵活选择诉讼路径。发包方以汇票支付工程款被拒付的,施工方可选择依据票据法行使追索权,也可选择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建议综合考量被告偿付能力、举证难度、诉讼时效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四、债权转让条件未成就时坚持向原发包人主张。施工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但条件未成就的,不丧失向原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发包人以债权已转让为由拒付的,施工方可依据本专题案例六的规则,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邮箱:qiufumin@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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