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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常见的下游犯罪,很多人因为贪图便宜,收购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结果自己也触犯了刑法。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收购被盗电动车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常见形式。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6 年 5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经营一家二手电动车维修店。2025 年期间,李某某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被盗的电动车 12 辆,共计价值人民币 32000 元。后李某某将收购的电动车翻新后出售,从中获利 8000 余元。
2025 年 10 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系列电动车盗窃案件时,将李某某抓获,并追回被盗电动车 5 辆,发还被害人。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 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涉财产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 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 "应当知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的;收购来历不明的财物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的;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的。本案中,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没有合法凭证的电动车,应当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 明知之辩: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则不构成犯罪。例如,行为人在收购财物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方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凭证。
- 数额认定之辩:仔细核对涉案财物的价值,剔除无充分证据证明的部分。对于二手物品,应当按照市场流通价格而非全新价格认定。
- 退赃退赔之辩: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 从犯之辩: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只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风险防范建议
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物品时,应当选择正规的二手交易市场或者平台,要求卖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如购买发票、保修卡等;不要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来历不明的物品;如果发现有人出售赃物,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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