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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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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相关方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七大方面,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要求。
《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开展失信惩戒。
记者了解到,《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办法》所称的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办法》所称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各自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在电力建设工程概算中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中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竞争性报价;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其他有关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以劳务分包、劳务合作等任何名义进行违法分包。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参建单位拒绝、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将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军事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工程,总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的小型水电建设工程,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建设工程,余热(余气、余压)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及相关兼具电力属性的市政和综合利用工程,非电力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分布式、分散式发电和新型储能设施建设工程等,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鼓励和支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机械化、自动化施工,推进“智慧工地”等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电力建设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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