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看似不起眼的“小标的”执行案件,其实连着民生、牵着民心,紧密关联着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高效执行“小标的”案件,是回应民生关切、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担当。近年来,全市法院持续开展“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创新执行方法,丰富执行手段,做实执行举措,以灵活施策破解执行僵局,以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度。为持续推动专项执行行动走深走实,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与引领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现发布一批宿迁法院“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六
司法行政协同“护薪” 守护银发民生权益
——王某等31人与杜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31名农村务工老人(最低年龄62岁)受雇于杜某从事道路绿化作业。工程完工后,杜某无故拖欠劳务报酬。宿迁市劳动监察支队先行介入调处,督促杜某先支付部分工资9.4万元,同时引导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权。2026年1月,经宿豫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杜某限期支付剩余工资共计12.6万元。因杜某未按约履行,王某等31名老人申请强制执行。
宿豫法院经研判认为,本案人数众多,且均为老年群体,涉案款项系其基本生活来源,关乎民生稳定,需优先保障、快速化解。宿豫法院遂将该案列为涉民生重点案件,导入执行“绿色通道”,主动对接劳动监察部门收集整理案件线索,精准锁定杜某财产和行踪线索。杜某到案后,经执行干警耐心释明和强力督促,杜某筹措到4.9万元案款,并就剩余款项履行与各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考虑到31名老人均为外市村民,往返不便,执行干警主动开展跨区域上门服务,逐人逐户精准发放案款,案件最终全部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当前,涉农民工劳务报酬纠纷多发,尤其是老年务工群体维权能力弱、权益保障难。此类案件标的虽小,但关系到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案件特点,主动对接劳动监察部门,实现行政调处与司法执行无缝衔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靠前发力、先行调处,法院接续攻坚、高效执行,既以法律威慑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又以司法温情守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司法为民底色。该案不仅为同类欠薪案件执行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实践样本,也在健全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防范化解涉众型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七
灵活变卖动产 硬核司法“护苗”
——杨某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泗阳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按期向杨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月。判决生效后,杨某长期下落不明。杨某某随母亲张某生活,经济困难,日常生活难以保障,张某就2025年抚养费共计6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泗阳法院依法对杨某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持续对被执行人行踪开展线下摸排,在一次集中执行行动中,成功将长期隐匿的杨某拘传至法院。经查,杨某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收入,看似不具备履行能力,但执行法官发现,杨某随身携带最新款苹果手机,属于明显可供处置的高价值个人物品。经法院释明和督促,杨某对其所欠抚养费仍推诿逃避,拒不配合履行。
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生活所需,执行法院灵活采取强制执行举措,当场带杨某前往二手手机回收门店,现场督促其处置变卖手机。通过现场作价、即时变现,将手机变卖6300元,所得款项中6000元当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该案抚养费全部执行到位,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刻意隐匿行踪、规避执行,名下无常规可供执行财产,给执行工作带来较大阻碍。但执行法院没有局限于传统线上查控方式,坚持线下深挖线索、精准找人、灵活处置动产,秉持“无存款≠无履行能力”的工作理念,通过现场督促变卖高价值动产的方式,快速实现债权兑现,既有力惩戒了规避执行行为,彰显了司法强制力,又高效及时为申请执行人纾解燃眉之急。本案是法院灵活处置小额动产、全力守护未成年人抚养费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八
刚柔并济巧施策 欠薪治理促履行
——袁某等6人与陆某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袁某等6人与陆某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经开区法院裁定确认陆某应支付袁某等6人劳务费共计196475元。后陆某未履行义务,袁某等6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某曾到法院接受谈话、申报财产,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经开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考虑到被执行人确有协商意愿,同意给予其合理履行期限。但宽限期届满后,陆某失去联系。经财产查控,亦未发现陆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2026年4月22日,经执行法官研判,决定对陆某实施拘传。陆某到案后,仍无履行意愿,法院当即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强制拘留的有力震慑下,陆某近亲属连夜与各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当晚即付清全部案款。至此,6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全部高效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依法强制执行手段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互为支撑的办案思路,在履行宽限期满且被执行人失联后,迅速转换执行策略,果断采取拘传、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仅用一天时间便一次性执结系列案件,大幅缩短执行周期、降低司法成本,及时兑现劳动者的“辛苦钱”,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鲜明导向。
案例九
释法明理化“心结” 亲友和睦诚相待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表姐弟,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泗洪法院。审理过程中,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李某偿还欠款19000元。因王某未履行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泗洪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王某向执行法官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孩子患有心脏疾病正在住院治疗,账户被冻结会给其家庭基本生活及孩子就医带来巨大障碍。
执行法官经调阅病历资料及实地走访,确认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执行法官决定在依法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合理考虑被执行人的特殊困难。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沟通,说明王某孩子急需救治的现实困难,建议给予王某一定的宽限期。李某念及亲情,同意暂缓执行并解除账户冻结。王某在孩子治愈出院后,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积极履行义务,后王某筹钱一次性支付欠款,双方之间的亲情亦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执行人的子女重病,急需救治资金,资金冻结扣划将直接影响孩子就医。执行法院没有止步于账户冻结的常规操作,而是灵活调整执行节奏,劝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为孩子救医预留资金。被执行人在亲情和司法温情感动下,主动筹措欠款化解案件,兼顾债权保障与急难救助,不仅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实现了亲情修复的良好效果。
案例十
救助危困群体 守护民生“小案”
——吴某与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吴某与陆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宿豫法院判决陆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3.27万元。判决生效后,陆某未按期履行,吴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某时年68岁,常年务农,其妻子长期患病,且陆某此前因另一起交通事故致腿部骨折,生活困难。陆某名下财产仅有1.53万元银行存款,经查,其中1.2万元系陆某另一起交通事故所得的赔偿款。
2025年11月,陆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自愿将另案获赔的1.2万元赔偿款用于本案履行。执行法官将陆某的伤情、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全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某,并向其充分释明执行不能的客观事实与法律后果,吴某对被执行人的困境表示理解,同意作出部分让步。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吴某因伤治疗存在实际支出及生活所受影响,执行法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6000元,缓解其实际困难。综合双方现实困境、被执行人履行意愿及司法救助落实情况,法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陆某账户扣划5000元发放给吴某,对剩余债权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类型案件,应优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前提下,也要正视一些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执行不能的客观情况,尽可能给困难群体保留基本的生存空间。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既积极回应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诉求,又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履行不能的客观现实,通过司法救助纾解民困、传递温暖,着力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文:执行局
校编:柯苏航
审核:孙芳远、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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