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能认定工伤吗?
「法律解答」
第一类: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二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争议,具体可参考《》)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 【雇用退休人员的关系认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尚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另外,随着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后,即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后,不排除有更多的地方会跟进,以劳动者是否享受保险待遇、是否是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不能享受的做为判断标准。
第三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弹性延迟退休,在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第四类,符合202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主体资格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需要注意,鉴于目前在实践中对超龄劳动者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享受何种标准,各地的观点并不一致情况较为复杂,且《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度,其表述为工伤保障待遇。故不排除,未来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会有国家统一的标准,而不是按照普通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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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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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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