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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辖区内1家经营单位。现将已处置完毕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9日,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洞头北岙农贸市场明省水产品店经营的商品进行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6年3月8日),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31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4月8日,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于2026年4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保留了进货单据及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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