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双流发布】
5月26日上午
双流区交通运输局联合彭镇开展
机动车(电动摩托车)违规经营专项整治
在永强摩托车维修店
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涉嫌从事
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维修经营但未按规定备案
执法人员在现场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巡察时发现
该店仍在照常营业
因拒不改正
被依法处以3000元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在现场向该店经营者进行了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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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刘庞告诉记者:“ 这家店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也没有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维修备案,我们要求其立即改正,停止违法经营,如拒不改正,将严格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商家在机油储存使用、电机电器存放等方面也存在问题,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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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2点过,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上午被责令改正、停止违法经营的永强摩托车维修店仍在照常营业。
“我们下午巡查时发现你们店还在开展维修业务,违反了备案管理的相关条款,所以我们要对你进行相应的处罚。”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并通知商家前往双流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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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刘庞告诉记者,该商家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应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商家系首次违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在此也提醒广大商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合法经营,及时备案,共同营造良好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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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5月26日的机动车(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中,两家店招不符合要求的商家也受到了责令歇业整改的处罚。
双流区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对辖区内电动摩托车违规经营进行专项整治,对未备案经营、虚假备案、超范围经营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双流融媒全媒体记者 | 梁娟 吴浩彦
编辑 | 曾毅
审核 | 席秦岭 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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